來源:法制日報
2017-01-13 10:52:01
檢察官丟掉“拐杖”挑“大梁”
海南檢察機關司法改革兩周年回頭看
□ 本報記者 邢東偉
□ 本報見習記者 翟小功
過去,吳樹青是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民行科科長,因忙于行政事務和審批案件等原因,很少直接辦理案件。現在,吳樹青成為“大部制”后訴訟監督局一名普通檢察官。
吳樹青這種角色的轉變,從2015年就開始了。作為全國首批7個司法體制改革試點省份之一,海南檢察機關于2015年1月全面啟動司法體制改革,首先在海口市秀英區、三亞市城郊、萬寧等5個基層院試行辦案責任制和內設機構整合“大部制”改革。同年6月,全省三級檢察院同步推開司法責任制改革。
兩年來,海南省檢察機關司法改革帶來哪些變化?基層檢察官對司法改革有哪些心聲?近日,《法制日報》記者走進3家試點基層檢察院實地探訪。
大部制破除“廟多方丈多”
2015年司法改革之前,萬寧市人民檢察院有內設機構17個,兩個派駐鄉鎮檢察室,部門領導(含部門副職)加上院領導共46人,占全院干警的56.8%。
萬寧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鐘文對記者說:“原有內設機構過多,可謂‘廟多方丈多但和尚少’,導致大家各自照顧自己的‘一畝三分地’,一些工作相互扯皮,效率不高。如果把這次司法改革看成是建一座大廈,內設機構改革就是打地基、搭框架,不痛下決心打破內部藩籬,員額制和責任制很難走下去。”
從2015年4月開始,萬寧檢察院實行“大部制”,將17個內設機構重新整合為“5局1部”,在6大部門中各配1名辦案、管理經驗豐富的業務骨干作為負責人,原先各業務部門負責人不再行使管理職權,成為普通辦案檢察官。
從萬寧檢察院原控告申訴檢察科科長轉變為訴訟監督局的檢察官后,朱學成從原來案件審批、日常管理等行政事務中解脫出來,全身心投入辦案。
目前,海南省基層院內設機構數量由原來的平均14.7個減少到平均7.8個,內設機構總數下降到173個,減少47%,全省檢察院內設機構整體精簡41%。2016年12月,海南省檢察院出臺方案,明確規定全省基層院內設機構數量和名稱。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許玉民說,改革后,檢察官的“官帽”脫下來了,機構更加精簡,辦案過程去行政化。原來的“行政官”回歸“檢察官”,突出了檢察官的主體地位。處長、科長的行政權雖然沒有了,但辦案權力和檢察官職級晉升渠道卻得到拓展,檢察官的司法屬性得以回歸。
“我們年輕人是這次改革最大的受益者。”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80后”女檢察官劉赟坦言,改革后自己雖然被免去公訴科副科長職務,但檢察官職務序列晉升渠道順暢有序,薪資待遇提高了,職業認同感和榮譽感更強,辦案底氣更足,消除了后顧之憂。
丟掉“拐杖”責任心更強
三亞市城郊檢察院偵查監督局檢察官丁曉梅感到,“身上的擔子重了,責任更大了”。以前是集體討論、集體負責,到頭來,誰都不負責。實行司法責任制后,“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壓力和責任明顯增加。
丁曉梅是海南省首批796名入員額檢察官之一,司法改革前是城郊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助理檢察員。以前接到案件任務,她會先提出初步意見形成文書報科長,由科長審批上報主管副檢察長,交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方能最終拍板。
習慣于這種三級審批辦案流程,很多中青年檢察官養成對上級的把關依賴,總認為即使辦案中有些瑕疵,也有領導“托底”。
賦予檢察官一定范圍內案件決定權后,改變了三級審批模式。檢察官獨立行使辦案權,減少了請示、匯報、逐級審批等中間環節,留出更多時間全身心研究核實證據、適用法律。
丁曉梅現在往文書上簽下自己姓名時的感受和以前完全不同。沒有了“拐杖”,獨立辦案并終身負責,不能再指望領導,出了問題沒法向上推,倒逼檢察官不得不對每個案子都盡心盡力、認真負責,生怕出錯。
海口市秀英區檢察院檢察長傅錚深有感觸地說:“實行司法責任制后,檢察官對所辦的每一起案件更加盡心盡責了。”
據介紹,為更好地發揮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秀英區檢察院以入額檢察官為核心,搭建新型辦案組織。目前,全院形成以獨任檢察官辦案組為常態,檢察官辦案組、專業化辦案組為輔助的工作格局。
據統計,改革以來,海南省入額檢察官獨立決定審查逮捕案件9782件,獨立決定審查起訴11657件。
檢察官有權但不能任性
2017年元旦后,萬寧市檢察院檢察官陳道儒遇到一個非法持槍案件,在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逮捕上,他有些舉棋不定,最終決定不予逮捕。
向分管副檢察長報告后,副檢察長認為,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場合持槍,性質惡劣,人身危險性大,提出應當予以逮捕的核閱意見。陳道儒再次認真研究案情后,采納了這一意見。這得益于核閱制度的建立。
據了解,業務部門負責人對檢察官司法辦案的核閱制度,是指對檢察官決定權限范圍內的事項,業務部門負責人通過核閱檢察官作出的決定性或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文書,實施內部監督。
許玉民說:“減少案件審批環節不等于對執法辦案弱化監督把關。放權給檢察官,并不意味著當甩手掌柜,而是要通過強化權力行使的內外部監督制約和辦案質量的全過程管控,防止檢察官擅權、濫權。”
海南省檢察院在基層院試點和充分聽取全省各級檢察院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檢察機關檢察人員司法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對司法責任的界定、類型和追責程序等進行系統規定,真正做到“有權就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追責、違法必追究”。
傅錚說,各試點檢察院分別制定相關文件,劃分檢察長、檢委會和檢察官權限,俗稱“權力清單”,嚴格界定檢察官的職責權限。
據三亞市城郊檢察院副檢察長張華芳介紹,除了建立檢察官權限清單配套制度,他們還構建了案件質量把控體系,落實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承辦機制。尤其是分管檢察長、業務部門負責人,通過專項檢查、抽查案件、聽取案件匯報等方式,加強對檢察官司法辦案的監督。
張華芳說:“一線辦案檢察官總體比較年輕,學歷高、法學底子較好,但司法實踐閱歷相對缺乏,為此我們推行了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類似于醫院的專家會診,共同討論疑難復雜案件,為辦案檢察官辦案提供有益參考。2015年以來,我們共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150余次。”
秀英區檢察政治監察部主任王春霞認為,實現檢察權科學配置、合理運行以及互補與制約,將確保司法責任制平穩起步、良性發展,進一步推動建立行之有效的司法規范制度體系,是司法本質和司法規律的理性回歸。
本報海口1月1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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