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沈陽晚報
2017-06-19 15:40:06
近日,網絡流傳最高法辦公廳給國家工商總局辦公廳一份關于引導和規范職業打假人的建議的答復意見,有人解讀認為,“不再支持職業打假人打假行為”。這份答復意見是真是假?職業打假人又將何去何從?
職業打假人愛到大型商超打假
6月17日,沈陽晚報、沈報融媒記者對此展開調查發現,意見確實存在,但全面叫停職業打假卻是一種誤讀。這份答復不是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基層法院和工商部門遇到職業打假時可參與借鑒。
現狀:職業打假出現“井噴”現象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而消費者發現商品存在產品質量問題,需要經相關司法鑒定部門予以確認,或發現商品過期,消費者均可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向生產者或銷售者索要十倍賠償。
2013年,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司法解釋被解讀為肯定了消費者“知假買假”行為。從此,知假買假現象急劇增多。而這些維權案件中,九成都是熟面孔,因此,這些人被稱為“職業打假人”。
分析:職業打假人愛到商超打假
沈河區因有眾多商家、超市,成為職業打假人重點關注的地方。因此,沈河區人民法院也成了職業打假人維權案審理較多的法院。據不完全統計,沈河區人民法院近兩年來每年受理消費者維權案件1000余起,絕大多數案件的原告人都是熟面孔。
主審法官透露,職業打假人打假維權場所九成以上都集中在大型商超,一是大型商超內產品多,容易出現疏漏,容易發現問題商品;二是因為在商超里購貨都會有小票,所以取證容易;三是商超每天都有大量現金流,理賠容易。
職業打假人維權的種類九成以上集中在食品方面,藥品、服裝、家電等品種比較少。一是因為食品問題顯而易見,比較容易發現;二來是因為食品類維權成本少,獲得的賠償高,最少能獲賠1000元,最多則以一賠十。而食品問題主要集中在三方面,食品中含異物,干果類草棍比較多;食品過期;標識不合法,有的沒標執行標準,有的沒有標注生產日期。
問題:家人分批到法院訴訟維權
沈河區人民法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表示, 開始時,這些職業打假人還是單兵作戰,因為經常出面打假,被商超所熟識了,商超對這些人予以重點關照,其再次購買行動往往就會受限,所以后來發展出現了集團化等特點。
比如,一人在商超里發現出售的食品存在問題,便將這一情況告訴給親朋好友或其他人,由他們分別出面到法院提起訴訟。沈河區人民法院曾受理一起夫妻兩人帶著孩子分別提起訴訟,孩子姑姑緊隨其后提起訴訟的維權案。
對于職業打假人在打假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最高法表示,應該說,職業打假人出現以來,對于增強消費者的權利意識,鼓勵百姓運用懲罰性賠償機制打假,打擊經營者的違法侵權行為產生了一定積極作用。對于知假買假行為如何處理,知假買假者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的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導致這一問題存在一定的爭議。就現階段情況看,職業打假人群體及其引發的訴訟出現了許多新的發展和變化,其負面影響日益凸顯。
意見:支持食品、藥品方面打假
對此,最高法認為,“不宜將食藥糾紛的特殊政策推廣適用到所有消費者保護領域。”
1.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在普通消費產品領域,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民法上的欺詐,按照《民法通則意見》第六十八條的解釋,應為經營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消費者作出了錯誤意識表示。而對于知假買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
2.從打擊的效果來看,由于成本較小,取證相對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對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業,主要集中在產品標識、說明等方面。
3.從目前消費維權司法實踐中,知假買假行為有形成商業化的趨勢,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更有甚者針對某產品已經勝訴并獲得賠償,又購買該產品以圖再次獲利。上述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的治理模式。
因此,最高法考慮食藥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及現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認為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影響:意見可供借鑒,但不具強制性
沈河區人民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表示,近日,他也看到了網絡上流傳的那份文件,對相關信息也予以了關注。這份答復意見不是司法解釋,只是一種意見,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但其精神可以在基層法院和工商部門今后遇到此類問題時參考借鑒。但如果要落實執行,還需要國家適時出臺司法解釋或指導性案例加以規范,來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聲音:法律健全了,才能凈化市場
市民劉先生表示,雖然職業打假人消費的目的和普通消費者不同,但其所作所為卻是對眾多普通消費者有益的。假貨的泛濫,一方面說明了相關部門監管存在缺位,另一方面說明社會對制假售假者的制裁不夠嚴厲。職業打假人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協助相關部門打假的作用,打擊了制售假者囂張氣焰,凈化了市場。如果僅將職業打假人限制在食品、藥品方面,最高興的肯定是售假的商家,不法商家肯定會更加有恃無恐。
沈陽一名職業打假人對此表示了遺憾:“如果沒有法律的保護,消費者就會像沒有牙的老虎,消費維權將會難上加難。有關部門應該將主要精力放在整頓制售假的市場凈化方面,而不是本末倒置將打假者放在首位,這對市場的凈化是十分不利的,除非相關市場監管能全面跟上,如果那樣的話,我們職業打假人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遼寧聯勝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金威認為,原來倡導的“知假買假”確實可以起到監督市場的作用,但這是不可取的,因為保護市場經濟不能單純靠職業打假者,還得靠法律和制度。限制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從短期來看,只會減輕一些商超應對打假的壓力,而不會對市場凈化起到長遠的影響,“只有隨著法律的逐步健全,執法的加強和監管越來越到位,職業打假這種現象才會逐步消失。”
沈陽晚報、沈報融媒記者 王立軍 攝影記者 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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