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wǎng)
2017-08-05 11:03:08
人民網(wǎng)北京8月5日電 綜合消息,昨天,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天君受賄案一審宣判:對被告人吳天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00萬元。追繳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吳天君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天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jié),應依法懲處。鑒于吳天君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賬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7月20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天君受賄一案。湖北省襄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4年初至2015年底,被告人吳天君利用擔任中共新鄉(xiāng)市委副書記、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新鄉(xiāng)市委書記、中共鄭州市委副書記、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代市長、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05萬余元。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吳天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吳天君還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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