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鄭州晚報
2017-09-28 14:38:09
《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節假日亂漲價或被約談 強制消費最高可罰300萬元
“雙節”將至,昨日,省政府法制辦發布公告,就《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公眾可于11月3日前通過電子郵箱jjfgc212@126.com或寄信到鄭州市金水東路22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郵編450018),將意見和建議反饋至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也可登錄河南省政府法制網(www.hnfzw.gov.cn),點擊網站首頁右側“河南省法規規章征求意見系統”直接在線發表意見。
鄭報融媒記者 張競昳
8種情況下
經營者、行業組織或被約談
《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要嚴肅查處價格串通、價格欺詐、哄抬物價、牟取暴利、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以及亂收費等擾亂價格秩序和破壞物價穩定的違法行為。8種情況下,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公告、會議、書面通知、約談等方式,提醒告誡相關經營者、行業組織等應該履行價格義務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11種價格“不允許”行為
最高罰50萬元
《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經營者有權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和政府指導價規定幅度內的價格,同時明確,若出現11種價格“不允許”行為將被重罰: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只收費不服務
最高罰300萬元
《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優勢地位從事5種價格行為。
根據《草案》(征求意見稿),經營者若出現5種行為,相關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8種依法應當提醒告誡的情況
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市場價格總水平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價格舉報問題集中或者呈上升趨勢時;出現社會反映強烈的價格問題時;價格政策出臺或者變動時;季節性、周期性價格行為發生時;節假日或者重大活動期間;依法應當提醒告誡的其他情形。
11種價格“不允許”行為
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 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5種不得利用交易優勢地位的價格行為
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對方接受交易價格的;只收費不服務或者所收取費用與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明顯質價不符;交易時在價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費用的;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對方承擔應當由經營者自身承擔的費用的;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公平價格行為。
罰款數額較大,經營者可要求聽證
經營者若遭遇不公,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經營者有權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價格權益的行為;有權拒絕違法收費;有權對價格主管部門的檢查和處罰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對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要求聽證;有權對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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