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網
2017-12-01 14:44:12
新華社西安12月1日電(記者許祖華)陜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11月30日批準了新修訂的《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條例從限期達標規劃和污染物總量控制、監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對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進行了規范。其中,區縣政府對重大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不力將被問責。
條例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評價制度,將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向社會公開。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問責制度。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或者對重大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不力,或者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及其他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西安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可以根據應急需要采取下列應急措施:責令有關企業限產或者停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或者限制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中小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或者教學活動;停止組織露天體育比賽活動及其他露天舉辦的群體性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應急措施。
將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這一條例還規定,行政決策可能對大氣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作出決策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事先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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