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晨報
2018-11-25 05:24:11
坐錯方向爭搶方向失控撞車
本報記者 王春 通訊員 鹿萱
乘客田某乘坐公交車時發現自己坐錯方向,不僅拒付車費,腳踹車門,而且搶奪司機方向盤。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一審判決田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2月20日上午,田某在浙江省溫州市乘坐謝某駕駛的公交車,這輛公交車是人工售票。田某上車后,沒有第一時間買票,在售票員要求其買票時,田某發現自己坐錯了方向,遂要求下車。但由于公交車未到站,司機、乘務員以此為由予以拒絕。遭拒的田某開始用腳踢蹬公交車后方下客門數下。售票員當即阻止并警告田某不要破壞公交車設施,但田某未聽勸阻,反而快步走向公交車前方駕駛座,全然不顧車輛正以較快速度行駛的情況,與司機搶奪方向盤。
田某突如其來的襲擊讓司機猝不及防,來去幾個回合后,致使公交車失控打轉撞向相向而行的車輛。
事情發生后,公交車司機打開后車門,讓車上乘客先行離開。田某也意圖下車,因遭到公交車司機阻攔而未能成。隨后,田某被警方抓獲。
田某的行為導致相向而行的兩輛轎車損壞,小客車車上乘客受傷。在案件審理期間,田某的家屬代為賠償溫州交運集團城西公交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653元、賠償小客車司機丁某1.9萬元,并獲得被害人的諒解。
鹿城法院審理后認為,公交車承擔公共交通運輸服務職能,在公共領域中為人民群眾整體服務,提供定線定點交通服務,與出租車提供不定線不定點的指定服務有所區分,故公交車在行駛過程當中,除遇到火災、人員受傷等突發意外狀況之外,不允許隨意靠邊停車。被告人田某在公交車已經駛離停靠站、前往下一站途中提出要下車,公交車司機及售票員拒絕該不合理要求并建議其于下一站下車的做法合乎職業規范。但被告人田某不聽勸阻,連續實施踢車門、搶奪方向盤等過激行為,直接危及公共安全,造成兩車相撞、一人輕傷的后果。從本案的起因及案發過程看,雖然司機或乘務員未能及時、有效地阻止車輛行駛過程中被告人的過激行為,處置方式存有不妥,但不能就此認為其有過錯,也不能成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理由。
據此,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以搶奪正在道路上行駛的公交車方向盤致使公交車失控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交通事故,人員受傷,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予處罰,結合案件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不宜宣告緩刑,故而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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