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光明日報
2019-05-12 05:31:05
自動駕駛汽車如何駛入法律軌道
2018年11月2日,游人在北京海淀公園乘坐無人自動駕駛巴士。趙乃明攝/光明圖片
近年來,自動駕駛技術發展迅速。美國谷歌公司已經推出自動駕駛出租車服務,我國目前也已有14個城市發布了101張自動駕駛測試牌照,并且第4級別的自動駕駛乘坐車、農用車實現量產,同級別的自動駕駛巴士、環衛車和流動售貨車也已投入使用。
但是,這一新技術的發展并非一帆風順。2016年1月,我國京港澳高速河北邯鄲段發生的追尾事故,成為國內首例自動駕駛事故,也是特斯拉自動駕駛汽車的全球首例致死事故。2018年3月18日,全球首例第4級別自動駕駛汽車事故發生于美國鳳凰城,一名女子被優步公司的沃爾沃自動駕駛汽車撞倒身亡。事發時,該女子正在橫穿馬路,處于自動駕駛模式的優步汽車沒有減速或轉向避開行人。近期,優步、特斯拉和蘋果等公司旗下的自動駕駛汽車又陸續發生碰撞事故,進一步引發了公眾對自動駕駛安全性的擔憂。
加強自動駕駛法律規制
從本質上說,自動駕駛汽車是輪子上的機器人,這一點與傳統駕駛顯然有別。而現有法律主要圍繞著作為駕駛員的人展開,難以確保自動駕駛汽車的行車安全。因此,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自動駕駛的安全性提供更為有力的保障。
第一,建立自動駕駛標準體系。標準是自動駕駛汽車質量的根本保證。根據全球汽車行業公認的分級標準,將自動駕駛分為0-5級共6個級別。自動化程度為第1和第2級別的汽車只是自動輔助駕駛,第3至第5級別的汽車是自動駕駛汽車。其中,第3級是有條件自動化,第4級的自動化程度很高,第5級是真正的無人駕駛。因此,需要根據自動化的程度確立不同級別的自動駕駛汽車生產和改造的標準,從源頭上消除自動駕駛的質量隱患;明確不同級別的自動駕駛汽車的路測和使用標準,確保行駛過程的安全;設立自動駕駛數據記錄和共享標準,以便查明事故原因,不斷提高自動駕駛技術,提升安全性。
第二,確立自動駕駛監管體系。目前,自動駕駛路測的監管方式已較為明確。工信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路測管理規范,各市根據本地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頒發牌照。但自動駕駛汽車的生產、改造、使用的監管方式尚未明確。需要對自動駕駛的生產、改造、使用的許可和事后監管,自動駕駛標準的實施,交通法規的實施,車輛保險責任監管,車輛檢測等監管活動的實施主體、實施程序和權利救濟詳加規定,進而形成較為完備的監管體系,保障自動駕駛研發、生產和使用的安全。
第三,明確自動駕駛的法律責任。自動駕駛已部分甚至完全取代了人工操作,能夠控制汽車。根據原有法律,難以劃清相關者的責任。為此,需要針對自動化級別不同的自動駕駛,確立車輛的生產者、改造者、銷售者和駕駛員各自的法律責任。如此才能有效規范相關主體的行為,確保自動駕駛安全。
第四,加強相關網絡安全的制度保障。自動駕駛不僅僅是汽車感知、決策和控制的智能化,還涵蓋智慧交通、5G通訊和物聯網的應用。智能網聯汽車是未來自動駕駛的發展方向。目前,濟南市5G通信智能網聯汽車測試道路已正式開放,上海、天津、重慶等市也在積極打造5G自動駕駛測試道路。網絡安全關乎自動駕駛安全。因此,需要細化自動駕駛設計者、生產者和改造者在減少系統漏洞、預防網絡攻擊、明確網絡安全責任人、限制進入系統等方面的責任,完善政府部門網絡安全監管職責的相關規定,明確有關部門宣傳網絡安全知識技能的責任,提升網絡防護能力。
第五,確立自動駕駛倫理準則。自動駕駛通過算法事先設定應對突發情況的規則,預先明確事故不可避免時優先保護什么,這不免涉及價值選擇。價值選擇需要相應倫理準則作為其依據和準繩,以保障人類的安全,避免技術發展違背造福人類的目標。例如,人的安全優先于動物或財產安全;當事故不可避免時,不允許任何基于年齡、性別、種族、民族等因素的歧視等。
安全監管和促進發展相輔相成
人工智能已成為引領新一代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重要推動力,成為掌控世界未來的重要支撐。自動駕駛則是人工智能最大的應用場景,也是與產業優化升級聯系最為緊密的應用領域之一。
我們既要確保自動駕駛堅持安全底線,防范風險隱患,又要推動自動駕駛追求創新高線,促進產業發展。通過法律法規設定標準、明確監管責任、確立倫理準則來劃定自動駕駛的底線,通過嚴格監管來確保底線不可碰來保障自動駕駛安全。同時,通過法律法規明確稅收優惠、確立支持政策、設立數據開放共享規則等,為自動駕駛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推動自動駕駛的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
安全監管和促進發展是相輔相成的。安全監管過于嚴格,可能影響自動駕駛的發展。例如,為了保證安全,限制自動駕駛的路測范圍,禁止在城區道路進行路測,自動駕駛就無法獲得城區道路的測試數據,難以提升應對城區道路復雜狀況的能力,也就難以實現相關技術的發展。
妥善處理安全監管與促進發展的關系,關鍵在于對自動駕駛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評估風險發生的概率、可能造成的損害,分析風險的可接受度,才能對安全監管的范圍和程度做出科學的判斷。需要指出的是,風險的可接受度不僅與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有關,還與判斷者的視角、關注點、利益相關性、對安全程度的要求有關。由于視角、關注點、利益相關性、對安全程度的要求不盡相同,不同群體對不同風險的可接受程度判斷可能不同。因此,需要自動駕駛汽車設計者、生產者、改造者、銷售者以及公眾、行業組織、消費者協會等相關主體參與評估過程,從不同角度闡明各自的立場和觀點。兼聽多方意見建議,才可能實現科學監管,在保障安全的同時促進自動駕駛技術和產業的發展。
(作者:王靜 周婧,均系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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