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2019-05-18 06:21:05
【說案】涉及代孕服務的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案情回顧】
劉華(化名)是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2016年8月5日,經劉華介紹,該生物科技公司與客戶安先生簽訂代孕服務合同,公司承諾在安先生支付合同尾款一周內給予劉華10萬元提成工資。
2016年11月2日,劉華與公司簽署離職結算確認協議書,約定雙方自2016年10月9日起解除勞動關系。關于上述簽訂代孕服務合同的提成工資,劉華已計提5萬元。然而,安先生支付合同尾款后,公司未按照離職結算確認協議書的約定支付劉華剩余5萬元提成工資。劉華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福田法院判決:劉華與公司簽訂的離職結算確認書有關提成的約定,因委托服務合同核心內容是代孕服務,因而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劉華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2月20日,深圳市中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向劉華支付5萬元提成工資?該公司與客戶的委托服務合同核心內容是代孕服務,涉及代孕服務的勞動合同能得到法律保障嗎?
劉華認為,在離職結算確認協議書中,公司與他約定,待客戶安先生交清合同尾款80萬元后,公司再給予劉華5萬元提成。然而,公司沒有按照協議支付。
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則認為,公司與客戶安先生簽訂的委托服務合同的服務內容為與代孕有關,屬于無效合同,因而公司與劉華所簽署的離職結算確認協議書規定的簽訂代孕服務合同的提成工資也無效。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公司提交的委托服務合同第一條顯示“乙方的服務內容:1.提供從甄選合格捐卵者、胚胎移植、受精、受孕到安全生產的全過程服務;2.雙方約定的試管嬰兒為男孩一名,乙方確保嬰兒性別滿足雙方約定;3.確保甲方能合法擁有嬰兒的撫養和監護權;4.本合同僅限一名試管嬰兒出生及一名代媽受孕服務”。因劉華在一審的質證筆錄上確認真實的委托服務合同第一條內容與公司提交的委托服務合同中第一條的內容基本一致,故可確認服務內容為與代孕有關的服務。
因代孕活動的實施涉及社會倫理、道德、婚姻家庭等一系列問題,與我國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相違背,我國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及代孕行為。國家衛計委等12部門制定了《開展打擊代孕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并聯合發出通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代孕專項行動。且原衛生部第14號令《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第3條、第12條都明確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的實施。
因此,法院判決,本案中涉及代孕的服務合同違背我國法律規定的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劉華雖然與公司簽訂了離職結算確認書,但該離職結算確認書有關提成的約定以代孕委托服務合同的內容為前提,因此離職結算確認書有關提成的約定亦因委托服務合同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劉華訴請該生物科技公司支付剩余提成款5萬元,缺乏法律依據,不應支持。
劉友婷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