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2019-05-23 10:25:05
單位不能安排年休假應補償職工
根據我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只要符合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帶薪年休假。這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條例》還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如單位不讓職工休年假怎么辦?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公司不讓職工休年假,職工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辭職未休假能否要求補償?
在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假天數并支付工資報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除外)。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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