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民晚報
2019-05-31 16:22:05
原標題:拍下低價房 怎知有貓膩
法院提醒:拍前看現場、謹慎簽合同
原告只顧所拍房產明顯低于市場價,卻沒有實地查看房屋的情況,導致拍下后才發現,房屋沒有“水電煤”等給排水設施,對此,原告訴至法院,認為沒有“水電煤”的房屋不算住宅,屬于存在缺陷等,要求返還30萬元保證金。近日,普陀區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3.5萬底價拍得市價5萬房產
2017年4月17日,原告在B公司官網看到一條房產拍賣公告,載明將公開拍賣靜安區虬江路某房產(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公告期為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28日,權屬性質為國有,規劃用途為住宅,標的展示時間自公告之日至掛牌截止日,轉讓底價為257.3萬余元。此前,A公司向B公司提交兩份《物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申請通過B公司的網站發布物權轉讓公告。
當時,虬江路附近類似房產單價已達5萬元每平方米,而系爭房屋轉讓底價折合單價僅3.5萬元每平方米左右。原告認為這是一次難得的“撿漏”機會,遂迅速前往系爭房屋實地查看,因看房人當天時間不便,原告沒能進入房產內部查看,考慮到時間緊迫,原告也沒有再聯系看房人,另行預約看房時間。
2017年4月25日,原告填寫《物權受讓申請書》并向B公司提交,申請受讓系爭房產。2017年4月28日,原告依據物權轉讓公告要求,向B公司繳納30萬元保證金。由于在公告期內,只征集到原告一位意向受讓方,所以該項目采用協議成交方式,原告成為系爭房產的受讓人,成交價為底價257.3萬余元。
系爭房屋內部竟沒有“水電煤”
2017年5月10日,原告聯系了轉讓方的聯系人,要求實地查看系爭房屋內部,后發現其中沒有“水電煤”,物業經理告知原告不能改造。原告便向B公司表示,希望A公司為其解決系爭房產給排水的問題后,再走后續的房屋轉讓流程。
對于原告的請求,A公司不予理會,并向B公司提交《告知函》,要求原告與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表達不簽約則對保證金不予返還處置的請求。
但原告沒有簽約,隨后,B公司向原告送達了《組織簽約催告通知》和《組織簽約再次催告通知》。原告認為沒有給排水是重大缺陷,轉讓方存在虛假承諾,原告有申請撤銷交易的權利。原告遂向普陀區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B公司返還原告保證金30萬元。
被告A公司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普陀區法院副院長姜山審理該案,他認為,被告A公司在拍賣公告中所發布的信息均與《房地產權證》等文件記載吻合,并無虛假內容,所以各方爭議主要在于被告A公司是否故意隱瞞房屋現狀特征。原告和被告A公司均確認,系爭房屋沒有設置給排水系統、煤氣設施,沒有獨立的衛生間和廚房,原告據此認為該房屋不符合《住宅建筑設計規范》要求,拍賣公告隱瞞了該重大缺陷。而房地產市場上,無獨立衛生間和廚房的住宅房屋仍客觀存在,特別是落成時間較早的此類房屋,還有相當數量,所以不能簡單據此認為這種房屋不符合居住用途。
姜山副院長認為,原告作為理性的競買人,理應在盡職調查期內,對拍賣房產進行認真查看和全面了解鑒別,而房屋是否具有獨立衛生間與廚房是否設置煤氣、給排水系統,均不是房屋的隱蔽性構造,通過實地查看完全可以有效了解。但原告在聯系看房人后,對方表示當天不便,原告未能進入房產內部查看。考慮到時間緊迫,便沒再與聯系看房人另行預約看房時間即交付了保證金,由此可見,原告作為競買人,主觀上存在過失、行為失于草率,在完全有條件排除信息缺漏的情況下沒有謹慎行事,在信息掌握不充分之時執意參與競買,屬自甘風險,并不符合法律上的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所以,原告無權在被告B公司通知中標后,以欺詐或重大誤解為由,撤銷系爭交易。
最終,法院判決對原告的全部訴請不予支持。(記者 江躍中 特約通訊員 賀天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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