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2019-08-27 09:15:08
“摸魚式加班”是一種“軟性勞動侵權”
“我現在只想快點辭職。”近日,《工人日報》記者接到重慶一家文化傳播公司員工的電話,其情緒激動地表示“苦受單位的加班文化折磨。”隨后,記者來到這家公司,雖已是晚上7時,到了下班時段,但公司燈火輝煌,崗位上坐滿員工,“因為領導還沒走”。記者發現,像這家單位的這種“加班文化”,并非個例,網絡上有人將此現象總結出一個詞:摸魚式加班,意思就是領導沒有下班,員工也不能提前離開。
“領導還沒走”竟然成了加班的“命令”,著實讓人無奈。實際上,不僅企業存在“摸魚式加班”的現象,在一些機關單位也存在類似現象。
如果在上班時段內某項較重要或較緊急的工作未完成,領導和員工在下班后留下來,再突擊一下,趕一趕進度,且加班員工能夠得到必要的權益保障,這樣的加班自然無可厚非。而如果在8小時之內就可以完成某項工作,根本不需要加班,但用人單位的領導為刻意營造“努力工作,積極干事”的氛圍,或明或暗地要求、引導員工加班,或者通過給加班員工好評、給不加班員工差評、批評不加班員工“缺乏上進心,工作不積極”以及在評先評優、提拔、晉級、加薪等環節給予差別待遇等方式迫使員工被動加班、義務加班,則是一種加班綁架,是一種“軟性勞動侵權”。
領導和員工名為加班,實際上很多人都在干耗擺樣子、磨洋工、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必然造成人力資源、辦公資源的浪費,加重運營負擔。只有勞逸結合,才能提升勞動效率。員工經常陪領導加班,延長勞動時間,違背了勞動規律,也可能影響勞動積極性,拖慢勞動效率,影響工作質量。
“摸魚式加班”是一種扭曲的企業文化,是一種自欺欺人的形式主義,也是人力資源管理的病態,對“耍小聰明、討好領導、表演式工作、弄虛作假”之風是一種鼓勵,對務實工作卻是一種否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對工作時間、加班時間以及加班權益保護等有明確規定,義務性的“摸魚式加班”觸碰了法律底線。
用人單位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摸魚式加班”的負面影響,采取積極措施加以干預。如果員工頻繁加班是因為正常工作時段內工作效率不高,可以考慮加強日常工作考核、管理與監督,要求員工提升工作效率,在正常工作時間完成工作;如果確實因為某項工作任務較重,員工難以正常完成,就應考慮增派人力,增加工作輸出。同時,用人單位應樹立正確的用人觀,用更科學的評價機制引導員工“工作事盡量工作時間畢”,減少甚至杜絕不必要的加班。勞動者也應增強維權意識,遇到“摸魚式加班”時,多與用人單位溝通。當然,勞動監察、勞動仲裁、法院等單位也應主動加強對“摸魚式加班”的關注,依法介入,矯正規范用人單位的行為,支持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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