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日報
2020-02-19 10:43:02
嚴懲誣告陷害 激勵擔當作為
旗幟鮮明為干事創業者撐腰鼓勁
——北京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就《北京市紀檢監察機關嚴肅查處誣告陷害為干部澄清正名工作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近日,《北京市紀檢監察機關嚴肅查處誣告陷害為干部澄清正名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經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由市委辦公廳印發施行。《辦法》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四次全會精神,為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提供堅強制度保障,體現了為干事創業者撐腰鼓勁的鮮明導向。為認真抓好《辦法》的學習培訓和貫徹落實,日前,北京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同志就《辦法》起草制定和貫徹落實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問:近年來,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全面從嚴治黨取得重大戰略性成果。在此背景下出臺《辦法》,有何重大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旗幟鮮明為那些敢于擔當、踏實做事、不謀私利的干部撐腰鼓勁。當前,北京正處于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時期,迫切需要一支政治過硬、敢于擔當的干部隊伍,迫切需要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近年來,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全面從嚴治黨取得重大戰略性成果,與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和人民群眾的大力支持是密不可分的。但我們也注意到,隨著全面從嚴治黨深入推進,北京市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量日益增多,特別是在發揮線索來源主渠道作用的同時,實踐中也出現一些別有用心者故意捏造問題線索、濫用檢舉控告權、對黨員和監察對象進行打擊報復、誣告陷害的現象,這既嚴重破壞了政治生態,污染了社會風氣,擾亂了舉報秩序,浪費了紀檢監察機關的精力資源,也損害了黨員干部自身的合法權益,嚴重挫傷了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2月13日,中央紀委常委會召開會議再次強調,紀檢監察機關在開展監督過程中,一定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具體地落實好“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激勵防控一線干部敢于擔當、全力作為,促進形成凝心聚力、上下一心、眾志成城、共克時艱的局面。如何在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的同時倒查誣告陷害人的責任,為受到不實反映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有效保護和激勵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事關首都良好政治生態、社會生態的構建與維護,也是北京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承擔的重要職責。基于此,我們起草了該《辦法》。
記者問:為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保護和調動廣大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中央和市委都先后作過相關規定和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也有一些具體探索和實踐,對此,起草組如何吸收和借鑒?
答:《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明確規定,對于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于受到錯告或者誣告的黨員,應當澄清事實,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2018年5月,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再次強調要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及時為受到不實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顧慮。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市委關于“保障黨員權利,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等要求,2019年第三季度,在完善北京紀檢監察法規制度體系過程中,起草組深入開展對相關問題的調研,收集了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全市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為干部澄清正名工作開展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及相關意見建議,并以問題和目標為導向,起草了《辦法》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了十六區紀委監委、市紀委監委部分派駐紀檢監察組的意見,共征集意見建議65條。起草組還組織部分基層代表召開座談會,當面聽取意見,并根據領導指示,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請求工作指導。《辦法》征求意見稿經修改完善,先后報請市紀委常委會、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現已正式印發。
記者問:在實踐中,一些地方探索出的好經驗好做法,由于沒能及時上升到制度層面,導致實施單位無章可循、隨意性較強。為此,《辦法》具體提出了哪些內容和流程進行規范?
答:《辦法》共24條,主要包括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第一條至第五條,規定了《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和開展工作的原則,強調應注意區分正常檢舉控告、錯告與誣告陷害。第二部分是第六條至第十四條,集中規范了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工作程序,明確了紀檢監察機關對誣告陷害問題線索的發現處置、審查調查、認定處理等工作規范以及結果運用的有關要求,強調追查匿名信訪舉報人必須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第三部分是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集中規定了紀檢監察機關為被誣告陷害、錯告人開展澄清正名的相關程序要求,明確澄清正名的適用情形、辦理程序、澄清方式、后續跟蹤要求以及注意事項。第四部分是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分別明確了建立協作機制、市管企業和市屬高校參照執行、文件解釋機關以及施行日期。
記者問:《辦法》施行后,如何正確處理保護公民檢舉控告權和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關系?
答:提出檢舉控告、不受打擊報復與保護人格尊嚴、不受誣告陷害均是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紀檢監察機關應將保護公民正常行使檢舉控告權與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統一于具體的執紀執法實踐中,實現對黨員干部監督權和人格權的一體保護:一方面,要嚴格界定誣告陷害行為的邊界,準確區分正常檢舉控告、錯告與誣告陷害,防止阻斷和傷及正常的信訪反映渠道,保護和引導公民依規依紀依法行使檢舉控告權;另一方面,要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防止濫用檢舉控告權,及時為受到不實反映的人員澄清正名,樹立扶正祛邪、激濁揚清的鮮明導向,積極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辦法》不僅是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工作的行為準則,也是為敢于擔當、勇于任事的黨員干部消除顧慮、撐腰鼓勁工作理念的公開宣示。
記者問:辦理誣告陷害案件有哪些特殊程序要求?
答:為加強對信訪舉報問題線索的規范處置,避免濫用執紀執法權,借查處誣告陷害之名行打擊報復舉報人之實,《辦法》對紀檢監察機關辦理誣告陷害案件做了相對嚴格的程序設計:一是規定核查誣告陷害問題線索須由市、區紀檢監察機關進行;二是強調采取核對筆跡、追查IP地址等方式追查匿名信訪舉報人的,須確定信訪舉報的內容已涉嫌誣告陷害違紀違法,并履行報市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審批的程序;三是要求認定誣告陷害須報市委或者市紀委監委批準。
記者問:開展澄清正名工作事關個人名譽和組織聲譽,承辦部門具體如何操作?
答:澄清正名實質是以組織的名義為受到不實反映的黨員干部和監察對象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實踐中應特別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及時開展,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澄清,避免影響到被誣告陷害和錯告人的工作積極性;二是慎重“背書”,僅就查否的具體問題公開澄清,不對澄清對象作出全面評價;三是注重影響,緊緊圍繞不良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選擇適當的澄清方式,避免引發輿論炒作;四是尊重權益,公開澄清一般應征求澄清正名對象的意見,避免泄露個人隱私和工作秘密。
記者問:為保證規定有效實施,《辦法》建立健全了哪些配套協作和銜接機制?
答:為提升工作效果,進一步推動有序高效銜接,《辦法》第七條、第十條和第二十條建立健全了紀檢監察機關與組織部門、執紀執法機關的一些工作配合和程序銜接機制,主要包括:一是問題線索移送機制,《辦法》第七條明確紀檢監察機關對于非黨員、非監察對象的誣告陷害問題線索,應當視情況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組織)處理;二是責任追究銜接機制,明確紀檢監察機關對于黨員、監察對象的誣告陷害行為已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的,應當在黨紀政務處理基礎上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三是辦理結果跟蹤反饋和通報機制,明確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與組織、公安、司法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協作,形成有效工作合力。 【編輯:蘇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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