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日報
2020-02-29 04:13:02
□本報記者朱寧寧
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專門決定,屬于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有效貫徹實施《決定》,使其真正落地,發揮應有作用,必須下大力氣狠抓落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解決濫食野生動物問題,既要依法嚴厲打擊,又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全體社會成員都要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解讀《決定》時強調說。
健全執法管理體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決定》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貫徹實施職責予以明確,并進一步健全了相應的執法管理體制。
《決定》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決定》有效實施。包括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廣泛宣傳、正確理解《決定》出臺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大力普及生態環境保護、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為《決定》的貫徹實施創造良好環境;依據《決定》和有關法律,制定、調整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細化落實《決定》的各項要求等。此外,《決定》還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查處違反《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
“《決定》的這些內容十分重要和必要。”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環境資源法學會副會長高利紅認為,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對部分違法行為還存在著責任追究不明確、處罰力度較小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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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高利紅建議,下一步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時應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加重執法人員的責任。此外,還應新增禁止性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明確規定因野生動物交易和食用引發病毒傳播甚至重大公共健康事件的法律責任。
研究具體落實問題
《中國野生動物養殖業可持續發展戰略報告》中的數據顯示,2016年我國食用野生動物的養殖產值達1250億元。如果按每年6%的增長速度,食用野生動物養殖業2018年的總產值達1400多億元。
值得關注的是,考慮到此次《決定》的出臺實施,可能會給部分飼養動物的農戶帶來一些經濟損失,《決定》明確,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償。
對此,山東大學動物保護研究中心主任郭鵬認為,為了更好地落實《決定》有關規定,應對具體問題加以進一步研究。比如,對于一些養殖業的限期退出或轉型問題以及一些不能再銷售也無法放歸的動物的處置問題等。
“對于前者,可以考慮由政府賠付或者給予轉型的技術與市場支援。特別是在近野生動物棲息地的鄉村,積極推動保護地友好型經濟,開發保護地友好型手工產品,用特殊標識及綠色銷售通道來幫助當地人發展經濟。對于后者,可以發動一些社會力量,比如動物保護組織、個人等,對動物進行人道與妥善安置。此外,還可以考慮批準在適當地區建立放生園與護生園,由相關機構組織來接手動物并進行后續管理。”郭鵬說。
引入更多社會力量
“除了各級人民政府之外,全面落實《決定》,還應充分發揮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力量。”高利紅說。
高利紅指出,一方面,隨著我國社會文明程度的逐漸提高,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等在保護野生動物方面已具有強烈的意愿、充沛的精力和充足的財力,在一定意義上可以降低政府的運營成本和工作難度。另一方面,應該看到,禁止食用與交易野生動物不應單單停留在法律規定之上,而應深入普通社會群眾心里,否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將會再次出現,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執行仍然無法落到實處。
“當然,在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過程中要考慮到信息公開,還應適當考慮到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文化等。”高利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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