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網
2020-04-26 14:54:04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4年5月間,被告人石國新擔任吉林森工集團泉陽林業局局長、紅石林業局局長、森工集團副總經理、吉林省旅游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購買木材、項目合作承攬、工程款撥付及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503萬元。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石國新擔任森工集團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以協調項目經費為由,從下屬公司籌集人民幣130萬元,其中50萬元被石國新等人以發放獎金名義非法侵吞,石國新個人分得10萬元。案發后,涉案贓款10萬元已依法扣押。
2013年3月,被告人石國新利用職務之便,在未經公司集體研究情況下,擅自決定將公司資金2500萬元借給他人使用,雖要回2200萬元,至案發尚欠300萬元。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石國新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但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積極退贓,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編輯: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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