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青年報
2020-05-21 07:34:05
“離婚冷靜期”應進一步細化規范適用范圍
張貴峰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召開在即,審議民法典草案是本次大會的一項重要議程。5月19日,全國人大代表蔣勝男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她擬提交關于建議刪除民法典草案離婚冷靜期的相關條款,她認為離婚冷靜期是“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
全國兩會前夕,離婚冷靜期再次成為熱議話題,這并不意外。自去年民法典草案審議中提出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以來,就一直極富爭議。設計這一制度的初衷是避免夫妻雙方輕率、沖動離婚,這份善意的制度得到不少人支持,但也有人持反對意見。此次全國人大代表蔣勝男提出刪除離婚冷靜期的建議,就體現了反對方的觀點。
之所以建議刪除離婚冷靜期,蔣勝男代表的理由是這項制度是“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她認為,閃婚閃離、草率結婚離婚的人不足5%,大多數人都是經過深思熟慮后才決定婚姻大事的。所以,法律不應該用少部分人的情況一刀切地對待整個想要離婚的群體。
那么,應如何讓離婚冷靜期制度既實現避免沖動離婚的初衷,又能適用于大多數人的情況?筆者以為,簡單刪除,或者以補漏的形式指出某些情形(如家暴)不適用于離婚冷靜期,恐怕都不是最優選擇。好的辦法是進一步細化完善離婚冷靜期適用條件和范圍,確保其施行有更明確的邊界。
比如,那些結婚時間很短的或者有過離婚經歷的以及在一定期限內曾反復結婚離婚的夫妻,為避免他們草率離婚,就不妨適用離婚冷靜期。再如,對于那些有未成年人子女的夫妻,出于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樣可以適用離婚冷靜期。此外,對于那些一方因特殊生活困難而難以獨立生活(如喪失勞動能力)的夫妻,基于夫妻間的互相扶養義務,也可適用離婚冷靜期。
如果能對適用離婚冷靜期的情形進行細化完善,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該制度避免沖動離婚的初衷,也可以有效避免大多數人為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買單。同時,細化完善后的離婚冷靜期不僅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從側面回答了何為“不冷靜離婚”,這就能最大限度減少妨礙婚姻自由的誤傷或副作用。
盡管離婚冷靜期的制度設計并非要限制婚姻自由,但如果忽視協議離婚申請的具體情形,一刀切地執行離婚冷靜期制度,對一些人來說,這反而增加了離婚難度和離婚成本,繼而對婚姻自由帶來負面影響。眾所周知,離婚自由與結婚自由實乃婚姻自由的兩面,若離婚自由受到某種限制,結婚自由則不可能不受到影響。誠如蔣勝男代表分析的那樣,對于婚姻,如果只有順暢的進入機制,沒有順暢的退出機制,就會影響人們選擇進入的意愿,讓人們變得謹慎。
既要發揮離婚冷靜期制度的積極作用,又要防止它對婚姻自由造成負面影響,更合理的做法就是細化規范離婚冷靜期的適用范圍。只有離婚冷靜期這項制度更具有精準的針對性,才能避免各種不必要的“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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