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網
2020-06-12 17:11:06
新華社北京6月12日電(記者趙琬微)學生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該怎么處理?哪種行為屬于“校鬧”表現?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門日前聯合發布《北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為此提供了依據。
該辦法適用于北京市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少年宮、科技館等校外教育機構、教育培訓機構,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中外合作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也參照執行。
辦法明確,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因中小學校幼兒園校門管理、設施設備、教學活動、學生管理、校園欺凌、個體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災害、消防保障等方面存在問題引發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損害后果的事故處理,也適用該辦法。
辦法包括總則、事故處置、事故糾紛化解、事故賠償、“校鬧”處置等部分,為處理北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生命安全、解決學校后顧之憂、維護教師和學校應有的尊嚴提供了依據。
其中包括,堅持以法律途徑和手段作為解決事故糾紛的主要方式,依法及時、公正、規范處置事故糾紛。協商一般應在配置錄音、錄像、安保等設施設備并能正常發揮作用的場所進行。事故賠償應根據協商、調解或法院判決結果,依法確定賠償金額,依法、及時、足額實施經濟賠償。
其中規定,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侵占、毀損學校用地、房屋、設施設備;跟蹤、糾纏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等9項行為屬于“校鬧”行為。發生“校鬧”事件,學校應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到達前,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關人員進入教育教學區域。
據了解,該辦法是北京市貫徹實施《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北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的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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