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網
2020-06-16 15:54:06
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介紹,意見共9個部分19個條文,分別就訴訟當事人、訴訟證據、時效與期間,法律的查明與適用,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運輸合同、涉外商事與海事海商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訴訟綠色通道和涉港澳臺案件的參照執行等作出了規定。
在運輸合同案件審理方面,意見明確規定,承運人提供證據證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起運地或者到達地采取禁行、限行防控措施等而發生運輸路線變更、裝卸作業受限等導致遲延交付,并已及時通知托運人,承運人主張免除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海事海商案件的審理方面,意見規定,船舶開航前,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出現無法在合理期間內配備必要的船員、物料,船舶無法到達裝貨港、目的港等6種情形,導致運輸合同不能履行,承運人或者托運人請求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目的港具有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被限制靠泊卸貨等情形,導致承運人在目的港鄰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點卸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請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羅東川表示,人民法院將進一步落實黨中央關于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各類涉外民商事案件,營造更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 【編輯:黃鈺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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