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日報
2020-07-01 11:08:07
今年7月1日,是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家安全法)頒布施行五周年紀念日。適值我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戰略性成果之時,紀念國家安全法頒布施行五周年,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給我們提出了加強國家安全立法方面的諸多重要課題。2020年2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強調指出,要從保護人民健康、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系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全面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由此可見,加強國家安全立法,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已成為當下我國提高疫情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健康、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任務。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都必須認真履行國家安全法所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各項職責和義務,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扎扎實實做好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工作。
一、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和出臺是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立法舉措
現行國家安全法是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會常委會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其前身是1993年國家安全法。但1993年國家安全法并沒有涉及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領域,只是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履行國家安全職責的一部具有部門特色的法律。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不斷深入,中國所面臨的國家安全形勢也發生了根本變化,只注重反間諜等工作的傳統國家安全理念已不能完全適應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的需要。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統籌內部安全與外部安全、國土安全與國民安全、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與共同安全。這些都對國家安全立法提出了新要求。正是在這一背景下,2015年國家安全法應運而生。這部法律不僅將總體國家安全觀作為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而且還將總體國家安全觀對國家安全工作的各項要求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使得國家安全法成為規范國家安全工作和活動的基礎性法律。事實證明,2015年國家安全法頒布施行五周年來,全黨全社會、各級各部門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以國家安全法所規定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為基礎,有效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各項工作,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方面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國家安全領域的立法工作穩步推進,初步形成了以國家安全法為基礎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
二、國家安全法構建了我國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的基本法律框架
國家安全法共七章84條,提綱挈領地規定了國家安全的內涵、工作原則、指導思想、體制機制和總體要求,全面系統地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職責、制度、保障,以及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等,構建了我國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的基本法律框架,為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和活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國家安全法在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和活動方面,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充分地體現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明確了各個領域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二是確立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三是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等法定專門機關的職責;四是確定了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和活動的方針,要求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五是確立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的維護國家安全責任機制;六是強調了要統籌各項國家安全工作,充分發揮各種維護國家安全力量的整體優勢和合力。總之,2015年國家安全法確立的是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的全新國家安全理念,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都不能置身于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和活動之外,沒有全民的參與,國家安全就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為此,2015年國家安全法還明確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目的就是為了鼓勵、動員公民和組織自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與義務。
三、國家安全法為全方位維護國家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反間諜法,廢止了以反間諜工作為主要內容的1993年國家安全法,為制定新的國家安全法創造了條件。2015年國家安全法是一部立足全局、統領國家安全各領域的基礎性、全局性、綜合性法律,是國家安全領域相關立法的“法律指南”。為了充分發揮國家安全法自身的基礎性法律作用,該法第二章“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中,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基本要求,對維護國家政治安全、 國民安全、領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資源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信息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保護、深海、外太空等領域的國家安全工作和活動都提出了最基本的法律要求,為這些領域進一步立法指明了方向。
2015年國家安全法生效之后,以國家安全法所提出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和活動的法律原則為指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后又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例如,反恐怖主義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網絡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國家密碼法等,上述法律的制定出臺不斷地填補我國國家安全立法的空白和不足,進一步夯實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體系,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了較為完備的法律保障。
四、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建設需要不斷加強國家安全領域立法工作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了建設“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的構想,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更進一步突出了“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重要地位。如何科學有效地將“國家安全制度體系”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礎之上,這是當下加強國家安全領域立法、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課題。
當前,國家安全形勢日趨復雜,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問題交織,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多種考驗。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也對國家安全立法提出了新要求新課題,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僅僅依靠國家安全法以及少數幾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是遠遠不能滿足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和活動實際需要的。事實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尤其是主要大國,都基于國家安全基礎性法律,制定出臺了大量具體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新形勢下,我國健全以國家安全法為基礎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依舊任重道遠。
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貫徹落實國家安全法,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是護航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保障。全社會都應當積極投入和參與其中,用實際行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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