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上海頻道
2020-07-24 12:18:07
庭審現場。圖自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報,7月24日上午,該院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善林金融公司)、被告人周伯云等12人集資詐騙一案,對善林金融公司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5億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對周伯云、田景升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7000萬元、800萬元;對翟中奇等其余10名被告人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年不等刑罰,并處250萬元至50萬元不等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周伯云組建、設立被告單位善林金融公司,并實際控制“善林系”企業,陸續在全國29個省市開設千余家分支機構,并逐步設立“廣群金融”“善林寶”“億寶貸(幸福錢莊)”“善林財富”等網絡借貸平臺。為謀取非法利益,善林金融公司采用虛設債權、虛構借款人信息、虛假宣傳等方式,承諾4.5%至18%的年化收益,通過債權轉讓等名義,向62萬余名投資人非法募集資金共計736.87億余元。
上述非法集資錢款均被轉入善林金融公司、周伯云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567.59億余元用于兌付前期投資人本息,34.63億余元用于項目投資、收購公司股權、購買境外股票,35.39億余元用于善林資產端線下、線上放貸,其余款項被用于支付公司運營費用、員工工資及傭金、關聯公司往來款等。至案發,造成25萬余名被害人實際經濟損失共計217億余元。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單位善林金融公司及被告人周伯云等12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善林金融公司、周伯云等人的非法集資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特別重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秩序,結合本案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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