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網
2020-07-29 17:32:07
核心閱讀
隨著人類海洋活動的增加,海洋生態安全日趨嚴峻,已成為國家戰略性問題和制約海洋可持續發展的瓶頸。海洋強國戰略的推進,離不開國家海洋治理體系的支撐與保障,國家海洋治理體系的現代化是海洋強國建設的重要目標,二者形成了相互依存的耦合關系,是建設海洋強國的必由之路。實現國家海洋治理體系現代化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也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海洋強國戰略的推進,離不開國家海洋治理體系的支撐與保障,國家海洋治理體系的現代化亦是海洋強國建設的重要目標,二者形成了相互依存的耦合關系。全球海洋治理是處于時刻變化之中的,這種變化既包括積極的、正面的發展,也可能會伴有消極的、波動性的挫折。因而,對全球海洋治理的實踐態勢進行持續的追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是全球海洋治理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
國家海洋治理體系的內涵與構成
國家海洋治理體系與國家治理體系一脈相承。從系統論的角度來看,國家海洋治理體系連結了宏觀層面的國家治理與微觀層面的海洋治理,它既是國家治理體系這一大系統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并與其他領域的治理體系交互作用,同時也包含著海洋管理體制、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海洋權益維護、海上執法等多個子系統,起著承上啟下的關鍵作用。國家海洋治理體系中的“體系”含義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在構成元素上,國家海洋治理體系是由治理主體、治理客體、治理目標、治理手段等多種元素構成的集合體,是實現有效管理海洋事務、發展海洋事業、建設海洋強國等目標,綜合運用法律、政治、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來處理海洋經濟、海洋生態環境、海上執法、海洋維權等各類涉海事務的動態過程。
另一方面,在涵蓋要素上,國家海洋治理體系至少包含四類基本要素:一是海洋法律法規,如《海島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等;二是海洋治理制度,如正在推行的灣長制、海洋生態紅線制度、海洋督察制度等;三是海洋管理機構,既承擔海洋管理職能的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海警部隊等;四是海洋管理體制機制,如海警部隊內部的領導指揮體制、中央與地方海洋管理機構的關系、海上執法隊伍與海洋管理機構間的協調機制等。
構建國家海洋治理體系的機遇與挑戰
構建國家海洋治理體系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從主觀與客觀、對內與對外、發展與保護等多個層面協同推進。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歷史方位下,國家海洋治理體系的建設進入新的階段。
首先,頂層設計的高位推動與明確指引是構建國家海洋治理體系最為有力的支撐。黨的十八大提出的海洋強國戰略是我國海洋事業發展史中的一個重大轉折,有助于海洋在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中占據更加重要的地位。而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來,國家治理體系建設受到黨和政府的高度關注,成為我國各項工作的中心目標。
其次,構建國家海洋治理體系受到一系列現實因素的推動。比如,國家海洋治理體系涵蓋海洋法律、制度、體制等多類要素,這些要素在近年來均得到長足的提升。又如,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重塑了我國的海洋管理體制,解決了以往多頭管理、陸海分割等弊端,強化了治理效能;國家陸續制定或修訂《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等,優化了我國的海洋法律體系,正在不斷為國家海洋治理體系筑牢根基。
再次,構建國家海洋治理體系具有堅實的海洋實力依托。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發布的《中國海洋經濟發展報告2019》顯示,2018年我國海洋經濟總量達8.3萬億元,同比增速為6.7%,海洋生產總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9.3%。與此同時,我國正在大力實施“透明海洋”“藍色藥庫”等大科學計劃,海洋生態文明、海洋命運共同體等治理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等等。持續增強的海洋硬實力與海洋軟實力為國家海洋治理體系的構建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動力。
我們也要有清醒的認識。從國際角度看,當今國際海洋競爭日趨激烈,全球海洋治理正步入深度改革期與復雜博弈期,全球海洋形勢的變幻使我國在島礁主權談判、海洋維權、區域海洋合作等領域面臨著更大的壓力,對國家海洋治理體系的構建增添了外部的不確定性。從國內角度看,當前最大的難題是我國海洋治理體系的水平與現代化的目標還有很大的差距,具體表現為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扭轉,赤潮、綠潮等海洋生態災害頻發;海洋科技創新體系仍顯薄弱,陸海統籌發展水平整體較低;部分地方政府的海洋管理職責劃分不清,“多龍治海”的現象仍然存在;海上維權執法的形勢依舊嚴峻,基層執法力量不足;等等。
完善和推進國家海洋治理體系的路徑
隨著人類海洋活動的增加,海洋生態安全問題日趨嚴峻,已成為國家戰略性問題和海洋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實現國家海洋治理體系現代化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具體而言,可以通過以下路徑來加快完善和推進國家海洋治理體系。
第一,以大力發展海洋實力為根本,為國家海洋治理體系的構建提供動力支持,在海洋經濟和海洋科技兩大關鍵領域重點突破。一方面,要提高海洋開發能力,培育壯大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化海洋產業結構,使海洋經濟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另一方面,要著重發展海洋科技中的“卡脖子”技術,在深水、綠色、安全的海洋高技術領域取得突破,推進海洋經濟轉型過程中急需的核心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究開發。
第二,以海洋治理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為重心。應根據政府機構改革后的機構設置、職能配置與權責關系狀況,調整或重構海洋督察制度、灣長制等既有治理制度,并不斷創新新的制度模式,完善海洋治理體系的頂層設計。同時,應盡快啟動海洋基本法、海警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制定或修訂工作,以達到我國海洋法律體系的與時俱進和系統優化。
第三,以深化海洋管理體制改革為著力點。一是重點理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以及海警部隊等機構存在的職能沖突現象,明晰界定各涉海部門間的職責邊界;二是鼓勵沿海地區因地制宜設置海洋管理機構,建立跨部門的海洋事務議事協調機構或機制;三是將改革的重心向基層傾斜,充實基層地區的物資裝備水平和一線執法隊伍,增強“末梢環節”的海洋管理與執法能力。
第四,以深度融入全球海洋治理為支撐。要抓住全球海洋治理變革的有利時機,積極參與并主導全球海洋治理體系的改革進程。此外,要倡導與國際社會共建藍色伙伴關系和海洋命運共同體,以全球海洋治理體系的變革來為國家海洋治理體系注入增量,擴展中國海洋治理體系的覆蓋領域和作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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