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正義網
2020-09-04 07:55:09
正義網北京9月3日電(檢察日報全媒體記者徐日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出臺《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對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涉及的相關問題作出系統規定。根據《意見》,對于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可以實行防衛;故意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意見》明確,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于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意見》規定,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對于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
《意見》明確,正當防衛的意圖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于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意見》要求,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意見》要求,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對于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意見》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防衛行為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認定為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按照《意見》,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實施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意見》強調,對于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案件,及時作出不予立案、撤銷案件、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的決定或者被告人無罪的判決。對于防衛過當案件,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不法侵害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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