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0月13日訊 今天,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草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意味著,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將由此前的十四周歲擬下調至十二周歲。那么,調整的背后又有哪些現實背景?
現行《刑法》:未滿14歲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對刑事責任年齡做了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也就是說,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論實施何種犯罪行為都不構成犯罪,無須負刑事責任。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什么是14歲?
這一立法觀念可以追溯至1979年。綜合考慮當時未成年人身體發育、心智發育和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1979年刑法確定刑事責任年齡最低起點為14周歲。受制于當時的教育水平和未成年人成長條件、環境,這樣的年齡界限有其合理性。
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現狀:人數多年持續降低
據中新社報道,國家統計局2019年公布的報告顯示:2010年至2018年,中國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占比和青少年作案人員占比呈現持續降低趨勢。2018年,中國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為3.4萬人,與上年基本持平,比2010年減少3.4萬人,降幅達49.6%。
今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顯示:在2014年-2019年,未成年人犯罪總體形勢趨穩向好,但2019年犯罪數量有所回升,尤其是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強奸犯罪人數在上升。
調低最低刑責年齡的現實意義是什么?
犯罪率并未增加,為何近年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越來越大?
有媒體今天發起投票:12至14歲故意殺人等犯罪或將負刑責,你怎么看?超過2000網民參與投票,其中表示反對的僅有33人。
很多人對這起案件也不會陌生:2019年10月,13歲大連男孩蔡某某將在同小區內居住的10歲女孩琪琪殺害,并拋尸灌木叢。因蔡某某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其收容教養3年。
類似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近年越來越多被報道。需要承認的是,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已成趨勢,部分犯罪手段也越發殘忍,遠遠超出社會對未成年犯罪的認知程度。
在我國現行立法觀念來看,未成年犯罪,應以矯正為主,幫助其理性行事。因而按照我國現行立法,大連13歲男孩蔡某某最終只被收容教養,仍然是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但與此同時,也有很多聲音表示,這種關愛也損害了不特定的大多數人的利益。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就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實際是以對小部分群體的特殊對待放棄對被害人的保護責任,就像空頭支票一樣無法兌付。對于被害人來說,這是否公平?
另一方面,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刑事責任年齡不能低于12歲。就世界其他國家來看,刑事責任能力年齡的界定相比中國都較低,瑞士、新加坡為7歲,墨西哥、菲律賓為9歲,英國為10歲,土耳其、荷蘭為12歲,以色列、法國為13歲。相較之下,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有充裕下調空間。
也有相關專業人士表示,立法的變化,反映的是社會的發展和變化,立法調整的是社會秩序,解決的是社會問題。相比此前立法的條件,隨著社會發展,當今未成年人認知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提前發育,讓未成年人有能力實施大體力、高智商犯罪行為。立法需要對這種變化做出恰當的應對,才能很好地規范和調節社會關系,保護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