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網
2020-10-16 08:22:10
新華社太原10月16日電(記者孫亮全)山西省運城市稷山縣人民法院日前對馮某等4人盜掘古墓葬案作出一審判決,4名盜墓者分別被判處11年6個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稷山縣的下王尹村及三交村古墓葬群屬于兩周時期墓葬,對研究兩周歷史文化有重大作用。然而自2010年開始,被告人馮某、賈某、張某、馬某等人多次伙同他人用鐵鍬等工具在此盜掘古墓葬,并將盜取的文物進行出售,從中獲取巨額利益。僅在2016年10月份,被告人馮某、賈某、張某等三人盜取的一對狩獵級青銅壺就以120萬元的高價出售。
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馮某等人處共扣押疑似文物1730件。經鑒定,其中珍貴文物1件,二級文物1件,三級文物21件,一般文物1135件。
稷山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馮某、賈某、張某、馬某違反國家對古墓葬的管理制度,盜掘具有歷史、科學價值的古墓葬的行為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綜合每名被告人犯罪情節、參與次數、具體作用及認罪認罰、自首坦白等情節,依法作出相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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