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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 離崗期間檔案工資正常晉升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天津頻道

作者:

2020-10-21 08:35:10

日前,天津市人社局關于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提出

經批準科研人員離崗創辦企業的,事業單位應停發科研人員工資。

離崗創業期間,科研人員人事檔案由事業單位保管,工齡連續計算,檔案工資正常晉升,社會保險(含職業年金)、住房公積金(含補充住房公積金)依法繼續由事業單位繳納,繳費基數按照離崗時的基數確定。

其中,社會保險(含職業年金)、住房公積金(含補充住房公積金)單位繳納部分仍由事業單位負擔,個人繳納部分由科研人員按約定時間交給事業單位代繳。

創業單位工資高于所在事業單位水平的,可按新的工資水平確定繳費基數,單位繳納的差額部分由創業單位按約定時間交給事業單位代繳。

通知原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37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進一步支持和鼓勵我市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適用范圍

《指導意見》所稱事業單位科研人員,是指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聘用在專業技術崗位上,主要從事科技創新或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科研人員。上述人員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開展科技成果研發和轉化活動(以下簡稱“雙創”活動),并享受相應政策。在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參與“雙創”活動,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二、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

科研人員申請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離崗創辦企業,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天津市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審批表》。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應當盡快辦理審批手續。審批結果為不同意的,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理由。事業單位應在每季度末,將本單位科研人員開展“雙創”活動有關情況報主管部門。

事業單位選派或者科研人員經批準參與“雙創”活動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科研人員變更聘用合同,明確參與“雙創”活動的期限以及期間的薪酬待遇、社會保障、成果歸屬、紀律約束等內容。期滿返崗或者科研人員申請提前返崗的,隨時變更聘用合同。

三、規范離崗創業人員工資和社會保險等待遇

經批準科研人員離崗創辦企業的,事業單位應停發科研人員工資。離崗創業期間,科研人員人事檔案由事業單位保管,工齡連續計算,檔案工資正常晉升,社會保險(含職業年金)、住房公積金(含補充住房公積金)依法繼續由事業單位繳納,繳費基數按照離崗時的基數確定。其中,社會保險(含職業年金)、住房公積金(含補充住房公積金)單位繳納部分仍由事業單位負擔,個人繳納部分由科研人員按約定時間交給事業單位代繳。創業單位工資高于所在事業單位水平的,可按新的工資水平確定繳費基數,單位繳納的差額部分由創業單位按約定時間交給事業單位代繳。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支持和鼓勵科研人員參與“雙創”活動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和本通知要求。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加大指導推動力度,加強監管,確保政策落到實處。事業單位要切實落實領導責任,支持和鼓勵科研人員參加“雙創”活動,同時要規范管理、完善制度,確保國家秘密、關鍵核心技術、重要信息情報的安全。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可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7日。《市人力社保局關于印發鼓勵科研人員雙向流動實施辦法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6〕130號)同時廢止,此前按照該文件批準開展“雙創”活動簽訂的協議、合同繼續履行至期滿。

政策問答

一、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答:事業單位科研人員是指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聘用在專業技術崗位上,主要從事科技創新或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科研人員。上述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開展科技成果研發和轉化活動(以下簡稱“雙創”活動),可享受相應政策。在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參與“雙創”活動,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二、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如何申請參與“雙創”活動?

答:科研人員申請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離崗創辦企業,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天津市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審批表》。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應當盡快辦理審批手續。審批結果為不同意的,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理由。

三、離崗創業人員工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有什么待遇?

答:經批準科研人員離崗創辦企業的,事業單位應停發科研人員工資。離崗創業期間,科研人員人事檔案由事業單位保管,工齡連續計算,檔案工資正常晉升,社會保險(含職業年金)、住房公積金(含補充住房公積金)依法繼續由事業單位繳納,繳費基數按照離崗時的基數確定。其中,社會保險(含職業年金)、住房公積金(含補充住房公積金)單位繳納部分仍由事業單位負擔,個人繳納部分由科研人員按約定時間交給事業單位代繳。創業單位工資高于所在事業單位水平的,可按新的工資水平確定繳費基數,單位繳納的差額部分由創業單位按約定時間交給事業單位代繳。

四、本通知施行前批準的“雙創”人員如何管理?

答:在本通知實行前,按照《市人力社保局關于印發鼓勵科研人員雙向流動實施辦法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6〕130號)批準開展“雙創”活動簽訂的協議、合同繼續履行至期滿。

[責任編輯:楊凡、懷初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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