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錢江晚報微博
2020-12-14 14:58:12
原標題:女律師鬧市區被KTV男“熊抱”,公安做出不予處罰決定,女律師告了公安,今天判贏
去年6月2日晚上8點多,杭州城西益樂路一酒店門口,杭城女律師林麗(化名)被一陌生男人當街“熊抱”。女律師報警,公安認定男子猥褻行為成立,但是“情節特別輕微”,遂做出不予處罰決定。
林麗覺得公安對相關法律的認識是不對的,在跟警方溝通無效后,林麗決定以打一場行政官司的方式來為自己維權。
官司于今年1月立案,經歷了整整一年,今天上午法院做出判決,女律師贏了。法院判決撤銷公安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新做出行政行為。
事情經過不復雜。那天晚上林麗剛好從近旁文印店給女兒打印好試卷出來,一手拿著電話,一手抱著試卷。突然身后一個男人兩手摸在她腰上,胡亂摸了兩把,林麗掙脫了,懵了幾分鐘,報警。警方很快把男人帶回來了。
經查證,西湖公安認為陳某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特別輕微,不足以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認定猥褻行為成立,但結合造成社會影響后果、主觀認錯、悔過態度等綜合評價,決定對陳某不予行政處罰。
但是林麗覺得公安對陳某罰輕了,而罰輕的根本原因是對法條的理解不對。
雙方在僵持數月后,今年1月,林麗還是起訴了。因為涉及個人隱私,今年5月,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
公安認為陳某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造成社會影響后果較輕,主觀認錯悔過態度較好”,根據《治安處罰法》,這類“情節特別輕微”的就是應該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所以,我們沒錯。
林麗則認為,公安對情節輕重的認識是依據了事情的結果。而此事的該量罰幅度應該以行為發生地點為要件,地處鬧市,周邊有四所學校,影響惡劣,應該能夠得上“情節嚴重”,應該處以十到十五日拘留。
法院在開庭審理后,又經省高院批準,將此案延長審限6個月,于今天(14日)上午做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確實規定情節特別輕微,可以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但是,在對于“情節”的認定上,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另外,《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中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第一條就是“在公共場所猥褻他人”。
所以,既然公安認為陳某的行為確屬“猥褻”,而益樂路也屬于公共場所,就符合了指導意見中的“其他嚴重情節”,因此,即便公安認為陳某僅僅是用手觸摸,持續時間也比較短,但是也不能不予處罰。不予處罰屬于裁量不當。
所以,此案的啟示就是:在公共場所遭遇咸豬手,不要忍氣吞聲,不要“算了”,此類行為屬于猥褻,而且情節嚴重,應該要予以治安處罰。(記者 肖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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