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光明日報
2020-12-28 17:10:12
近日,兩起關于見義勇為的事件,看得人五味雜陳。一起發生在四川省廣安市,黃某17歲時救人溺亡,由于唯一目擊者前后說法有出入,未獲見義勇為表彰。其父為此奔波7年,當地政府最終認定黃某屬見義勇為。另一起發生在河南省清豐縣,年僅18歲的王某威與同伴一起飲酒,為救溺水同伴不幸身亡,當地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稱其是履行法定義務,不構成見義勇為。
這兩起事件,前者兜兜轉轉7年,終于畫上了一個圓;而后者,目前正在輿論場被討論。有律師表示,同行人對于共同飲酒人的人身安全有提醒、勸阻、通知、輔助、照顧、護送等義務沒錯,但該義務也應有度,法律不能規定一個人應有舍命救助他人的義務,因此不宜將下水救人認定為履行法定義務。
法律的事情,需要在司法活動中捋清,但是這兩件事對于社會的影響,卻是復雜的。在法律意義上,見義勇為的定義,是指個人不顧自身安危通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等方式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一種行為。而在日常,它其實就是一種樸素的評價。
也正因此,對于見義勇為的認定,不應過于機械地困在某種條條框框里,何況規定也不可能是完美的。筆者認為,對其認定,應當參考見義勇為的本意,即那份蘊藏于人性中原始的反應。
試想一下,當一個人見到他人遇到危險,下意識地作出施救動作,甚至連自己的生命都不顧,那個時候,他是在思考“我有沒有救人的法定義務”嗎?是在腦中速查具體的法條和司法解釋嗎?恐怕不是,他之所以作出這樣的選擇,還是源自良知與良心。
我們不妨從源頭和初衷追溯,為什么會有見義勇為?因為人活于世,總會遇到危險和困難,都需要他人伸出援助之手。由此推己及人,便有了“我助人人,人人助我”的共識。我們之所以提倡見義勇為,其實不僅是出于利他的角度,也是出于利己的考慮。
我們表彰這種勇敢、奉獻的精神,是為了激勵更多的人,在他人處于困境之時,勇敢地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如此,社會才會少一些冷漠和悲劇,多一些溫暖和幸運。因此,對于見義勇為,我們不應吝于確認和表彰。
一個本該被定位為見義勇為的事件,如果得不到正名,那么下次遇到類似的場景,不僅活著的當事人可能會產生困惑和猶豫,更多旁觀者的積極性多少也會受到打擊。就發生在四川廣安黃某身上的事件來說,他的父母奔波7年,不僅僅是為了一張獎狀和1萬元獎金,其父所言“這是家屬最后能為他做的”,我們要能讀懂這句話的言外之意。因此,對于見義勇為的認定單位來說,為逝者正名,同時也是為了撫慰生者。
對見義勇為的認定及表揚,絕不僅僅是在表揚離開的人,它更大的作用,是作為一種價值認可展示或傳遞給活著的人。它的意義,不是給一場過去的義舉畫上一個圓滿的句號,而是開一個頭,讓后來者把這種精神傳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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