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1-02-08 16:07:02
原標題:錯換人生28年案二審宣判,審判長答記者問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1年2月8日,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郭希寬、杜新枝、姚策與被上訴人河南大學淮河醫院以及上訴人姚策與被上訴人河南大學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兩案二審公開宣判。
上訴人郭希寬、杜新枝、姚策與被上訴人河南大學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姚策與被上訴人河南大學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20)豫0204民初1485號民事判決;河南大學淮河醫院賠償姚策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602188.23元(已給付300000元,尚需給付302188.23元)。
上訴人郭希寬、杜新枝、姚策與被上訴人河南大學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郭希寬、杜新枝、姚策與河南大學淮河醫院對于“錯抱”的事實均不持異議。河南大學淮河醫院對杜新枝、姚策母嬰登記管理混亂,對“錯抱”事件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河南大學淮河醫院給郭希寬、杜新枝、姚策造成精神損害,應予以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審法院在綜合考量本案的案件事實及損害后果、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后酌定河南大學淮河醫院賠償郭希寬、杜新枝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賠償姚策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已經有所突破,對郭希寬、杜新枝、姚策給予了較大限度的保護,并無不當。
郭希寬、杜新枝、姚策上訴稱應再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由不能成立。郭希寬僅提供了收入證明,未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誤工時間,不足以證明其因河南大學淮河醫院的侵權行為導致的誤工損失為11946元。河南大學淮河醫院認可郭希寬存在2個月的誤工期,一審法院據此認定郭希寬的誤工費為6400元并無不當。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上訴人姚策與被上訴人河南大學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醫院接生可謂健康所系,生命相托,承擔著保護母嬰安全的重大責任。人民群眾期望醫院在接生及母嬰管理中特別嚴謹,特別負責,能夠讓母子一起平安出院。
本案中,1992年,河南大學淮河醫院對產婦和新生兒實行母嬰分離方式護理(母嬰不同室護理),存在對杜新枝、姚策母嬰登記混亂和相關化驗單缺失等管理上的重大過錯,造成“錯抱”姚策的事件發生。姚策生母杜新枝稱其是肝病患者,但因“錯抱”導致姚策自幼不能跟隨其生父母生活,很難準確判斷姚策肝病原因,影響了姚策加強預防和治療自身肝病的機會。姚策找到親生父母時,病情已惡化,影響其對肝臟移植手術的選擇和實現。雖然“錯抱”與姚策罹患肝癌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但是“錯抱”影響了姚策一生的命運。
親情無價,生命至上。醫院保障患者生命健康,責任重大,使命光榮,值得尊敬,而醫院惟有謹慎盡責,方能避免過錯和損害發生,贏得人民群眾信任、理解和支持。
本案中,河南大學淮河醫院盡力幫助姚策尋親,先行支付部分治療費用,此擔當精神值得尊敬,但是,河南大學淮河醫院過錯明顯,造成的后果嚴重,河南大學淮河醫院應為其過去未盡謹慎職責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姚策請求的賠償費用屬于正常治療產生,治療費用及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均在合理范圍。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改判,支持姚策的上訴請求。
答記者問
二審宣判后,該案審判長接受采訪,回應公眾關注的幾個問題。
郭希寬、杜新枝、姚策三人起訴請求的精神撫慰金共計180萬元,一審法院支持40萬元,二審法院予以維持,請講一下具體理由?
審判長 :對精神損害予以金錢賠償,雖然不能完全恢復被侵權人精神上的損害,但是可以對被侵權人的身心痛苦予以撫慰,實現對被侵權人合法民事權益的保護。精神損害賠償與財產損害不同,無法像財產損害一樣予以量化準確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確定民事侵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主要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具體情節、損害后果、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本案中,“錯抱”事件造成郭希寬、杜新枝和姚策一家骨肉分離,無法正常享受親情。
而且,姚策的病情與錯抱事件也有一定的關系。郭希寬、杜新枝和姚策分離達28年之久,重逢后便要承受親生兒子身患重病的痛苦。河南大學淮河醫院對“錯抱”事件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也有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一審經過綜合考量本案的案件事實及損害后果、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酌定河南大學淮河醫院賠償郭希寬、杜新枝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賠償姚策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既有所突破,也較為合適。因此,二審予以維持。
姚策上訴后,二審法院予以改判,支持姚策的上訴請求,理由是什么?
審判長: 首先,河南大學淮河醫院存在重大過錯。1992年,河南大學淮河醫院存在對杜新枝、姚策母嬰登記混亂和相關化驗單缺失等管理上的重大過錯,造成“錯抱”姚策的事件發生。
其次,本案“錯抱”事件造成的后果嚴重。姚策生母杜新枝稱其是肝病患者,而“錯抱”又導致姚策自幼不能跟隨其生父母生活,很難準確判斷姚策的肝病原因,影響了姚策加強預防和治療自身肝病的機會。在姚策找到親生父母時,其病情已惡化,影響其對肝臟移植手術的選擇和實現。從姚策的病情看,仍在不斷惡化,生命垂危,步履艱難,給姚策造成很大的痛苦。“錯抱”影響了姚策一生的命運。親情無價,生命至上。醫院保障患者生命健康,責任重大,使命光榮,值得尊敬。面對重大的責任和光榮的使命,醫院只有做到謹慎盡責,方能避免過錯和損害發生,贏得人民群眾信任和支持。
最后,經審查,姚策請求的賠償費用屬于正常治療產生,治療費用及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均在合理范圍。河南大學淮河醫院應為其過去未盡謹慎職責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綜合以上幾點考慮,二審予以改判,支持姚策的上訴請求。
本案的啟示是什么?
審判長: 健康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追求,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都離不開健康,而醫院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方面責任重大。
就醫院接生而言,醫院接生后的母嬰管理一旦存在過錯,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嚴重后果,本案就是一個鮮活的案例。人民群眾期望醫院在接生及母嬰管理中特別嚴謹,特別負責,能夠讓母子一起平安出院。
面對人民群眾的期望,醫院必須健全管理制度、強化落實責任,避免“錯抱孩子”、母子分離的悲劇再次重演。
本案二審改判河南大學淮河醫院承擔全部責任,還旨在警示醫療機構,在從事醫療活動中,應嚴格遵守醫療技術規范,實施完善的醫療管理制度,以防病治病,保障公民健康,建設健康中國。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記者:趙棟梁丨通訊員:馬琳丨編輯:楊書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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