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青年報
2021-06-24 01:09:06
原標題:退休老總二審“討”回639萬績效獎金
來源:北京青年報
國都證券前總經理將曾經任職公司告上法庭
退休老總二審“討”回639萬績效獎金
已經退休的國都證券前總經理常某,把曾經任職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數(shù)百萬績效獎金。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fā)布二審判決書。最終法院判決,國都證券應支付前總經理常某639萬元獎金,國都證券敗訴。該案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常某是否應領取2015年、2016年的遞延未支付部分及2017年的績效獎金。二是常某2017年應領取績效獎金的數(shù)額。
國都證券:任職期間業(yè)績虧損應擔責
公開資料顯示,常某于2001年12月28日入職國都證券,先后擔任副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職務,負責公司管理與業(yè)務開展。2016年4月24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又在2018年11月30日被返聘繼續(xù)任國都證券總經理。
國都證券認為,在2015年至2016年間,常某擔任公司總經理,對公司生產經營負責。2015年—2017年期間,公司自有資金投資8只資管產品,這8只產品在2017年風險全面爆發(fā)。金融產品風險爆發(fā)具有滯后性、聚集性,涉及金額巨大,所以高管獎金要求遞延三年支付。
國都證券還指出,2018年、2019年公司收入和利潤大幅下滑,除市場因素外,另一主要原因是歷史風險爆發(fā),出現(xiàn)風險的項目均為常某擔任總經理和分管相關業(yè)務期間成立的產品。
二審中,國都證券還提供證據證明,公司已追回另一位參與虧損資管產品設立決議高管的2017年績效獎金,并稱常某不顧合規(guī)與風險管理委員會建議,仍主持設立相關產品,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2015年、2016年公司在常某主持下設立的7只產品,截至2021年3月31日已造成損失3.44億元。
判決書顯示,國都證券二審提供的自有資金參與的集合資產管理產品損失情況核實報告證實,在常某主持下,國都證券于2015年、2016年期間設立的產品截至2021年3月31日給公司造成損失約為3.44億元。
國都證券還指出,2018年公司收入和利潤大幅下滑,除市場因素外,虧損的另一主要原因是歷史風險爆發(fā)。即2017年10月,常某任總經理期間,公司投資華潤深國投信托有限公司發(fā)行的睿致97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次級份額1.4億元,2018年該信托計劃持有的多只債券出現(xiàn)違約情況致使次級份額期末凈值下跌幅度超50%,預期將繼續(xù)下跌。據悉,依據會計政策,國都證券2019年度計提預計負債0.55億元。
針對上述損失,國都證券董事會決定,不支付常某的遞延獎金未支付的部分及2017年績效獎金。
當事人常某:將風險歸因于個人無依據
對于國都證券的上述表示,常某并不認可。
他表示,前述8只產品恰恰在2015年、2016年給公司財務部自有資金賺到了錢。此外,他在2017年擔任總經理期間已出色完成了績效考核的指標,完成了經股東會批準的、董事會下達的2017年度公司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即2017年的績效考核指標,多項業(yè)務同比增幅超200%。同時公司凈利潤排名在行業(yè)經審計的98家公司中排名第33位,創(chuàng)造了歷史最高的成績。
常某還表示,2018年公司收入和利潤大幅下滑與自己無關。其離崗退休時間為2018年11月30日。他認為,國都證券對這份2020年5月出具,落款時間為2018年10月,生效日期為2018年1月份的文件,存在“落款時間是回溯的”、“為了本案制作”等嫌疑,不應對他發(fā)生法律效力。
常某指出,他于2017年底之前確實任國都證券總經理,由兩個決策委員會章程、制度及投資流程來進行投資決策,是按議事規(guī)則集體決策,并不是一個人決策。2018年公司結構不完善,被證券監(jiān)管部門扣分和處罰,個別高管被涉案調查,公司出現(xiàn)經營不善,是導致2018年公司虧損的根本原因。對于國都證券提出的報告中兩個數(shù)據證明公司收不抵支,嚴重虧損,與他無關。
公司主張的計提損失,在未來有可能產生收益,存在很大不確定性,不能現(xiàn)在就下虧損結論。2018年一開始,公司管理班子沒有做市場分析,沒有對風險及時止損。睿致97號產品預期繼續(xù)下跌是由于常某離任后的審計報告,總之現(xiàn)在下結論沒有依據,是國都證券公司層面的主觀判斷。因此,將所有投資風險全歸因于自己沒有依據。
法院:國都證券二審被判支付639萬元
一二審法院均圍繞著“常某是否應領取2015年、2016年的遞延未支付部分及2017年績效獎金”以及“常某2017年應領取績效獎金數(shù)額”進行審理。
對于“是否應領取2015年、2016年的遞延未支付部分及2017年績效獎金”,一審法院表示,公司2017年年報認為,2017年常某任總經理期間,公司管理層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加強風險防范,依法合規(guī)經營,實現(xiàn)了營收和凈利潤正增長,為國都證券贏得凈利潤7.4億元,證明國都證券對常某任公司總經理履職期間取得的成績作出了肯定。
常某任公司總經理期間,公司作出的投資都是經過國都證券召開產品與業(yè)務審核委員會集體進行投票決策的結果,且每位委員都在請示報告上表決并簽字。雖然公司2018年虧損,但是年報并未認定公司虧損是因為上述產品出現(xiàn)風險所致。
若國都證券虧損確系上述產品出現(xiàn)風險所致,但國都證券在發(fā)放2017年的績效獎金時,并未對參與上述產品投票決策的產品與業(yè)務審核委員會的委員中任何人進行追責,相反產品與業(yè)務審核委員會的委員們都拿到了遞延獎金及2017年的績效獎金,只有常某未領取。
對于常某2017年應領取績效獎金的數(shù)額,一審法院認為,法院多次要求國都證券對常某計算的2017年的績效獎金數(shù)額進行核實,國都證券均以董事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未作決定為由拒絕核實。
故國都證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對常某計算的方法予以采信,法院經計算同時參照前三年常某的績效獎金數(shù)額,國都證券應支付常某2017年的獎金407萬元。
最終一審法院決定,國都證券應支付常某2015年度高管獎金2019年遞延未支付部分72萬元;2016年度高管獎金2018年、2019年及2020年遞延未支付部分160萬元;支付常某2017年度高管獎金407萬元。
對于一審判決國都證券認為并不合理,故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表示,國都證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文/本報記者 劉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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