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2021-06-24 11:27:06
原標題:員工拒不培訓被“炒” 法院判公司無責
來源:工人日報
員工拒不培訓被“炒” 法院判公司無責
因業績不佳,職工蔡依山(化名)被公司要求參加一個月的培訓,在公司屢次催促后依然不執行,被“炒魷魚”。蔡依山向法院起訴公司索要賠償。日前,廣西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糾紛作出判決,公司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拒不培訓被“炒魷魚”
由于蔡依山2020年1月至5月的銷售目標沒有完成,公司向他發出培訓通知,要求他于6月28日到公司深圳總部參加崗位及集團規章制度、業務技能培訓,時間30天。不按時參與培訓者視同曠工,將依據合同,視為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需支付補償且有權追究因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培訓時間長、地點遠、食宿交通費自理,公司要求我去深圳參加培訓,是為了逼我辭職而做出的不合理安排。”蔡依山決定不前往總部參加培訓。
7月1日,公司再次向蔡依山發出督促回崗培訓通知,蔡依山還是沒有前往深圳。
7月3日,公司向蔡依山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此后9天內,蔡依山接連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電子文件和紙質文件。
雙方各執一詞
“我和上級經理說我不去培訓,經理沒催我去培訓,還繼續給我安排工作,我便認為可以不去培訓,繼續正常工作。”蔡依山認為,公司因此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便向柳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5.74萬元;支付失業保險待遇損失3.9萬余元。
公司稱,“蔡依山無故曠工5天屬于嚴重違紀行為。為嚴肅勞動紀律,公司經研究并征得工會同意后,作出和蔡依山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決定。公司解除與蔡依山之間的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
公司指出,蔡依山如果對公司的工作安排有異議,應當第一時間與公司溝通。公司多次督促蔡依山按時參加培訓,蔡依山均消極應對。另外,培訓通知上寫的住宿自理,指的是員工在公司外住宿產生的費用。“他如果不在外住宿,而是申請員工宿舍,培訓期間不會產生住宿費。”
仲裁委作出裁決,對于蔡依山要求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持。蔡依山不服,向柳南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5.6萬元。
職工需以正當方式抗辯
經柳南區法院判決認定,蔡依山與公司2014年5月23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公司無需向蔡依山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5.6萬元。
柳南區法院認為,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行使用工管理權,其中包括對勞動者工作崗位、薪資報酬、工作內容進行分配調整,調整應具有正當性。公司安排蔡依山到總部參加培訓,并非對其工作崗位、薪資報酬進行調整,而是將其工作內容調整為30天業務培訓。
法院還指出,蔡依山雖對公司安排其參加培訓有異議,但其收到通知后,沒有向公司反饋意見或履行請假手續,而是直接不去參加培訓,其行為已構成曠工。公司與蔡依山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符合雙方勞動合同規定,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蔡依山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訴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北京中銀(南寧)律師事務所律師覃鴻偉認為,勞動合同存續期間,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均應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在這起勞動糾紛中,雙方合同中已經明確對員工進行合理的培訓,雙方均應遵守。員工在沒有提出合理、合法的反對意見的情況下,應遵循企業合理正當的安排,擅自離職行為應視為曠工。
覃鴻偉提醒,作為職工應該尊重企業的用工權,另外要判斷企業的決定是否存在合同依據或者正當性。如果合理、正當應予以接受,如不合理應明確、及時提出合理的反對意見,以不上班或者不正當的方式來抗辯用人單位并不可取。
龐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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