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2021-07-15 08:09:07
原標題:“碰瓷”未成年人?一追到底!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林西縣檢察院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對李某、郭某等8人涉惡案依法提起公訴。
據悉,最初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只有5人,對其中4人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F在,檢察機關起訴的是8人,其中7人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這數據變化的背后,到底有什么故事?
揪出3名漏網犯罪嫌疑人
為充門面,李某、郭某二人租了兩輛豐田車,但無力支付租車費用,遂與好友劉某、高某等預謀用“碰瓷”的方式來敲詐錢款。去年10月開始,該團伙以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為主要“碰瓷”對象,在多地制造交通事故,以報警相威脅,敲詐勒索錢財。短短兩個月內,先后對2名酒駕人員、4名未成年在校生實施敲詐。
今年3月12日,公安機關以李某等5人涉嫌敲詐勒索罪將此涉惡案移送審查起訴,但對未成年嫌疑人劉某未予認定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
林西縣檢察院在審查中發現,該團伙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如被害人拒絕私了,李某就會撥打報警電話要挾被害人主動和解。但在李某等人敲詐孫某的相關證據中,有一個報警電話并非李某的手機號碼。通過比對其他嫌疑人的聯系方式,發現該號碼也不是其他在案人員所有。
承辦檢察官敏銳覺察到可能存在遺漏同案犯,立即對該號碼進行補充偵查。通過詢問被害人、訊問嫌疑人、調取接處警記錄、交通事故處理卷宗等方法,嫌疑人尚某浮出水面。經查,尚某與李某系朋友關系,尚某在明知李某故意敲詐的情況下,仍全程參與,并在李某指使下撥打報警電話。后孫某被迫支付現金人民幣1萬元。
另外,李某等人在巴林右旗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時,證人史某、林某搭載李某的車結伴同行,并在李某實施撞車、敲詐、報警的過程中全程在場。承辦檢察官對兩名證人與李某“碰瓷”團伙的關系、是否參與預謀、是否參與敲詐進行了重點審查。在對李某等人進行二次訊問后,發現史某、林某長期與李某等人在賓館同吃同住,除此以外,二人還多次參與李某等人實施的其他犯罪。
自行補充偵查
追加認定3名涉惡人員
公安機關卷宗顯示,未成年人劉某在郭某指使下,為李某“碰瓷”團伙尋找未成年在校學生為作案目標。公安機關沒有將劉某認定為涉惡成員。但承辦檢察官通過對公安機關認定的劉某參與的一起犯罪進行審查,發現劉某與郭某等社會閑散人員一直保持密切交往長達3年之久,且在李某、郭某等人制造的多起事故中均全程在場。針對這一發現,承辦檢察官就劉某參與“碰瓷”經過對郭某進行詳細訊問,郭某最終如實交代了劉某還曾為李某找過同班同學實施敲詐和參與實施另外一起犯罪的經過。在之后對劉某的訊問中,劉某對所參與實施的多起犯罪供認不諱。
4月12日,林西縣檢察院以遺漏同案犯為由,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5月11日以李某、郭某等8人涉嫌敲詐勒索罪,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對劉某及新增加的3名嫌疑人依然沒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
承辦檢察官自行補充偵查后認為,因尚某僅參與一起共同犯罪,綜合其具體犯罪行為、所起作用、與其他惡勢力成員間的關系等因素,可以認定其不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但是,對于史某、林某、劉某,綜合三人參與犯罪的次數、在共同犯罪中發揮的作用以及與李某等人的緊密程度,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
針對非法招用童工線索
開展公益訴訟監督
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劉某進行社會調查時發現,林西鎮某酒吧曾招用劉某做服務生。辦案人員立即前往該酒吧核實。經查,劉某在該酒吧打工期間,結識了該犯罪集團的成員骨干郭某等多名社會閑散人員并成為好友,后劉某在郭某的指使、教唆下參與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值得注意的是,劉某在該酒吧打工期間還未滿16周歲。根據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勞動法等相關規定,該酒吧在明知劉某系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仍招用,系非法招用童工。林西縣檢察院對非法招用童工公益訴訟案件正式立案,并依法向林西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發了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勞動監察部門加強對KTV、酒吧、網吧等娛樂場所,以及與未成年人密切相關的行業領域非法招用童工行為開展重點監督、檢查。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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