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州日報
2021-07-23 14:12:07
原標題:廣州首例!養父母去世奶奶年事已高,10歲男孩的監護人變為……
來源:廣州日報
“7月23日起,由廣州市黃埔區民政局擔任小陽(化名)的監護人。”
7月22日,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申請變更監護人的案件。
該案中,當事人小陽年僅10歲,生活不能自理。自養父母雙亡后,他與奶奶相依為命,但如今奶奶已年近八旬,無力照顧孫兒,多次向街道和民政部門申請轉移監護權。
據悉,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于今年先后施行后,廣州法院宣判的首例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案件 。
年邁奶奶申請轉移監護權
2011年8月,剛出生不久的小陽被吳某、李某夫婦收養。2012年、2014年,吳某、李某先后因病逝世,這之后小陽一直與陳奶奶(吳某的母親)一起生活。
2016年,小陽被認定為智力三級殘疾。因此,如今已10歲的小陽生活仍然不能自理,也未能像同齡人那樣走進課堂,接受教育。
依據法律規定,在養父母雙亡后,原本陳奶奶成為小陽的監護人。但是陳奶奶今年近八十歲,文化程度不高、經濟收入低,撫養小陽心有余而力不足。為此,她多次向街道及民政部門反映申請轉移監護權。
黃埔區民政部門了解情況后,主動找到了黃埔法院綜合審判庭庭長夏科。
“新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民政部門長期監護的情形。據此,救助需要從多方面考慮。一方面要證實現行監護人失去監護能力,且其他近親屬也沒有能力監護,導致小陽面臨生活困境。另一方面,變更監護人后,需要聯絡救助機構作為救助單位,解決小陽今后的生活問題。”在夏科的指導下,民政部門于今年5月底向黃埔法院提出變更監護人申請。
法官將法庭搬進街道多方聽證
考慮到陳奶奶年事已高、行動困難,小陽也對陌生環境略有抵觸,要求他們前來法院多有不便。7月20日,案件經辦法官李德軍驅車來到長洲街道,在陳奶奶家中組織了一場接地氣的聽證。
狹窄的巷道、昏暗的燈光、老舊的家具陳設、悶熱的房間,條件雖然簡陋,但是李德軍法官依然面對面,以談心的方式耐心詢問了小陽、陳奶奶、街道、民政局、檢察院等相關方的意見,了解了小陽及陳奶奶的情況等。
“小陽平時很怕人的,今天看起來還挺自在”,“陳奶奶文化程度不高,只會說白話,很難教育小陽”,“我媽的身體不太好,也沒什么經濟收入”,“小陽平時吃飯需要靠人喂,生活也不太能自理”,“小陽親生父母已經找不到了”...... 聽證現場,大家七嘴八舌的回答,讓李德軍法官漸漸對這個案件有了底。
法院將監護人變更為民政部門
“陳奶奶只有每月500元的農村養老保險金及2000多元的村里年底股份分紅,無其他固定經濟收入來源,且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小陽的外祖父母也均年事已高、無固定收入來源,沒有撫養小陽的能力,且雙方自愿放棄對小陽的監護權。”
李德軍法官認為,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是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而陳奶奶已不適宜繼續承擔對小陽的監護職責。而黃埔區民政局擔任監護人能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環境,有利于小陽的健康成長。最終,法院將小陽的監護人變更為黃埔區民政局。
“有了法院的判決,我們后續就能盡快安排小陽入住廣州社會福利院接受細致照料。”黃埔區民政局代理人徐海文說道。
民法典小課堂:
沒有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
民政部門可擔任監護人
依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明確了在父母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或者喪失監護能力情況下,其他主體,主要是被監護人的近親屬,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其順序主要根據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親疏關系、履行監護職責的便利程度以及我國的社會生活習慣來確定。
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在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情況下,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未成年人不僅是家庭的,也是國家的,政府是未成年人最終的保護主體。在沒有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時,首先由民政部門承擔起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體現了政府在監護制度中保護欠缺行為能力者的監護職能。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 章程 通訊員 李雪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