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1-10-12 22:15:10
原標題:保定一公司損害紫荊關古長城及周邊環境被判賠百萬
來源:人民法院報
日前,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由保定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一起長城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并當庭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明長城紫荊關段于1996年列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石料加工廠建筑及道路位于紫荊關長城小盤石村南長城3段文物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該公司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違法占用林地、長城文物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進行開采原料、破碎、篩分,造成遺跡周圍大片林地裸露空化,對古長城遺跡以及周邊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該公司非法占用明長城紫荊關段文物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行為嚴重破壞紫荊關長城的歷史、環境風貌,破壞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保定中院認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明長城紫荊關段是不可移動文物,屬于人文遺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環境”范疇。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公益訴訟起訴人提交的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足以證實被告非法占用明長城紫荊關段文物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對古長城遺跡以及周邊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事實。被告行為對環境的損害狀態持續至今。公益訴訟起訴人訴請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修復環境或承擔修復費用、賠償生態功能損失費用、支付破壞生態懲罰性賠償金、向社會公眾道歉、承擔鑒定費用,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民法典、環境保護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法院作出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對紫荊關長城小盤石村南長城3段文物保護范圍內文物歷史風貌、環境風貌及生態環境的侵害,拆除其長城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的石料加工廠;被告將其破壞的紫荊關長城小盤石村南長城3段文物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生態環境修復至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若不能按期完成上述修復工作,被告應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717876.13元;被告賠償林地生態環境功能損失費用528397.81元,并支付破壞生態懲罰性賠償金528397.81元;被告在國家級媒體向社會公眾道歉;鑒定費4萬元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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