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寧夏頻道
2021-12-29 09:48:12
原標題:銀川一網民發布詛咒西安防疫不當言論,被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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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20時許,銀川市西夏區西花園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網民“遲鈍的大豬”在網上發布涉疫不當言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23日,民警依法將違法嫌疑人王某某傳喚到案。
網民“遲鈍的大豬”于22日晚間發布微博。(圖片來源:平安西夏)
據了解,這名網民“遲鈍的大豬”于22日晚間發布微博,評論西安疫情防控太差,遭到網民言語攻擊,后為泄私憤,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主頁謾罵,詛咒西安人及疫情防控。該言論引起廣大網友的強烈批評,其微博賬戶很快被注銷。
經審查,王某某對其在網上發布涉疫不當言論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王某某因尋釁滋事被西夏區公安分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警方提醒: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個人在網絡空間的言行不能逾越法律底線、破壞人民情感。希望廣大網民文明上網、理性發言,共同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空間。
在防疫形勢如此嚴峻的情況下,不服從疫情防控管理,拒絕隔離、瞞報行程、造謠傳謠等行為,會有什么后果?
擅自逃離隔離點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積極配合防疫工作,是每個人應當遵循的基本行為規范。隔離期間強行離開隔離點,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是確診人員擅自逃離隔離點,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除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會受到相應刑事處罰,可能會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毆打防疫管理人員如何處罰?毆打防疫管理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應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造謠傳謠要負什么法律責任?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對自己的言論負責。編造、傳播、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將被依法嚴厲打擊。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公職人員防疫不力會被怎樣問責?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七條規定,政務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
校外培訓機構在疫情期間,擅自營業會有什么法律后果?為做好當前疫情防控工作,多地暫停校外培訓機構線下培訓。校外培訓機構在未被允許線下復課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開展線下培訓活動。若違反疫情防控規定,引發疫情擴散風險,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部分信息來源IN吳忠)
(值班編輯:楊婷 人民日報客戶端寧夏頻道郵箱:rmrbn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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