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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09:08:04
原標題:“偷偷搬運”微短劇?法院認定侵權!
來源:人民日報
原標題:“偷偷搬運”微短劇?法院認定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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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偷偷搬運”微短劇?法院認定侵權!(以案說法)
【案情】某視頻公司委托某榕公司根據該視頻公司提供或確認的微短劇劇本,制作單集時長不超過3分鐘的視頻短劇。雙方確認,微短劇劇本及其他相關文字作品、短劇作品的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和其他衍生權利由某視頻公司享有。
此后,以小說《重××》為劇本,改編拍攝的網絡微短劇《恰××》在某榕公司短劇管理后臺上架,微短劇在授權平臺“某夏視頻”小程序播放,其中第18集至第99集需付費觀看。
短劇上線后,受到觀眾喜愛。但某視頻公司發現,在某科技公司經營的“某小劇場”微信小程序中播放的微短劇《這××》視頻內容展現的故事主線、劇情設計、人物設定、參演人員、視頻時長均與《恰××》完全一致。某短視頻APP的搜索結果顯示,用戶以為《這××》是微短劇《恰××》的別名,某短視頻APP中微短劇《這××》的跳轉鏈接將用戶引導至某科技公司經營的“某小劇場”小程序。其后,某視頻公司以著作權侵權為由將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侵犯了某視頻公司對案涉微短劇享有的修改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某科技公司賠償某視頻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4.6萬元。
【說法】著作權法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微短劇作為新事物,能否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呢?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雖然微短劇每一集的時長較短,不同于傳統的電影和電視劇,但其仍有明顯的主線和主題,若體現了作者在選擇素材、拍攝角度、表現手法及畫面編排等方面的獨特構思等創造性勞動,應被認定為視聽作品。
本案中,某視頻公司委托某榕公司進行微短劇的攝制工作,呈現出的作品《恰××》屬于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可以被認定為視聽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的全面保護,侵權者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此外,著作權法規定專有權利的目的是通過賦予創作者有限的壟斷權,保障其從作品中獲得合理經濟收入的權利,以鼓勵更多人投身到原創性勞動中,促使更多高質量的作品得以產生和傳播。在難以確定權利人損失及侵權人獲利的情形下,侵權賠償數額應綜合考慮微短劇知名度、投資額度、熱播時間、被訴侵權人主觀惡意、侵權時間、權利人維權合理開支予以認定。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魏哲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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