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聲在線
2019-06-05 09:08:06
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發生沖突,環保必然高于一切。張家界一家漂流公司在大鯢保護區經營漂流項目,2017年收到違法違規行為告知書要求關停項目。公司因為后續補償問題,將當地一個縣政府告上張家界中院。最終雙方和解,縣政府支付補償金,漂流公司退出經營。
6月4日,省高院發布了2018年度生態環保十大典型案件,同時介紹了湖南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狀況。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通訊員邱楊雨生長沙報道
環境與生意,發生沖突時怎么辦?環境是第一位的。張家界一家漂流公司16年前抓住招商引資的機遇,投資大筆資金在張家界大鯢國家自然保護區經營漂流項目。14年后,該公司卻收到了《涉保護區違法違規行為告知書》,面臨被關停的局面。因為賠償問題協商無果,該漂流公司將張家界某縣政府訴至張家界中級人民法院。
6月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2018年度生態環保十大典型案件,對該案進行了通報。在法院的組織下,最終雙方達成了和解,縣政府給這家漂流公司返還資源使用費并支付補償款。
縣政府同意給補償,公司退出經營
2003年7月8日,張家界某縣政府與張家界一家漂流公司簽訂《索水河溇水河漂流旅游資源開發經營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縣政府將其境內索水河和溇水河全程漂流旅游等資源的開發經營使用權轉讓給該公司,由縣政府負責清算收購原索水河和溇水河上的四家公司,收購款由這家公司支付。合同還對索水河漂流旅游資源使用費作了約定。
2017年9月29日,湖南張家界大鯢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以這家公司經營的溇水漂流項目涉及保護區核心區為由,對該公司下達《涉保護區違法違規行為告知書》,要求該公司關停溇水漂流項目,并實施生態修復。
2017年11月16日,因中央環保督查反饋涉湖南張家界大鯢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某水電站退出的整改進度落后于全市的整改時間要求,當地縣政府召開專題會議,同意給予張家界某漂流公司適當補償。2017年12月26日,漂流公司、縣政府雙方簽訂《索(婁)水漂流項目關停退出有關問題協議書》,這家公司退出了漂流項目經營。
因補償起訴縣政府,最終達成和解
記者從湖南高院了解到,涉案漂流項目系某縣政府的招商引資項目,雙方當事人在2003年簽訂《資源轉讓合同》時,張家界大鯢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已經設立,原告在后續經營中投入大量資金進行開發建設并營業。“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發生沖突,但經濟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為保護大鯢的自然棲息地,該企業需要關停退出,因后續補償問題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訴至法院”。
根據中央環保督查組的反饋意見,在大鯢保護區內的一批水電站、漂流、砂石等企業因環境整治需要關停退出的類似情況較多,如果不能妥善處理,既會面臨矛盾累積涉訴信訪隱患增加的壓力,也將使政府的環境整治行為受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張家界中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由張家界某縣人民政府給張家界某漂流公司返還資源使用費并支付補償款的調解協議。
湖南部署
今年建設4個環境資源法庭
6月4日,記者從湖南高院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湖南高院組織全省法院積極開展保護湘江“母親河”、洞庭湖“母親湖”專項集中審判執行“春雷行動”和“秋季攻勢”,審結各類環境資源案件2389件,其中刑事案件519件,判處罪犯2551人,判處罰金和賠償金額共計7380萬元。
繼2017年建設長沙、岳陽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和湘江環境資源法庭、洞庭湖環境資源法庭、東江湖環境資源法庭后,今年又建設資水環境資源法庭、沅水環境資源法庭、澧水環境資源法庭和湘中環境資源法庭,分別跨行政區劃管轄資水、沅水、澧水全流域涉水資源一審環境保護案件和跨行政區劃管轄婁底全市土壤污染案件。
目前,全省已經形成岳陽等中院環境資源庭,以及湘江等上述多個環境資源專門法庭重點管轄跨區域重大環境資源案件和公益訴訟案件,其他地區法院在有關業務審判庭設立專門環境資源審判合議庭,管轄屬地一般環境資源案件的環境資源專門化審判體系新格局。
相關案例
偷挖三株香樟,挖樹買樹運樹的都獲刑
本報長沙訊偷偷挖了三株香樟樹,株洲一男子靠此賣了1000元。然而錢還沒焐熱就被發現了。6月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的十起案例中也包括此案。在該案中挖樹的、買樹的、運樹的三名男子均被株洲茶陵縣法院判處刑罰。
2018年1月,被告人劉日根在未辦理《采集證》和《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雇請他人駕駛挖機將本組“杉園里”山場腳下一塊農田田埂上集體所有的三株樟樹挖倒。被告人顏運林從劉日根那里以1000元的價格買了這三株樟樹,并在未辦理《木材運輸證》的情況下,用自己的小型農用車運輸至弟弟顏運富住處。
經郴州市旭鴻司法鑒定所鑒定,被采伐的三株林木均為樟樹(香樟),種源為野生,屬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案發后,被告人劉日根、顏運富、顏運林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劉日根向茶陵縣森林公安局退繳違法所得1000元。
最終判決被告人劉日根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顏運富犯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顏運林犯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對被告人劉日根、顏運富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各一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本報記者周凌如通訊員邱楊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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