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聲在線
2019-06-06 06:25:06
華聲在線6月5日訊(湖南日報·華聲在線記者 周帙恒)今天下午,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干部擔當作為的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試行)),通過嚴格遵循和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探索建立容錯糾錯機制,綜合考慮六種“容錯”情形,進一步保護和調動全省各級干部改革創新、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容錯糾錯是指當事人在改革創新、干事創業、先行先試中出現失誤和錯誤,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情形,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等對其不作負面評價,從輕減輕處分或免予處分,督促當事人及時整改和糾錯糾偏。根據《辦法》(試行),容錯糾錯將堅持四條原則,即支持實干、激勵創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精準問責、嚴守底線;有錯必糾、容糾并舉。
根據《辦法》(試行),綜合考慮以下六種情形來“容錯”:
(一)看主觀動機,是出于公心還是謀取私利。
(二)看客觀條件,是因不可抗力、客觀條件不具備、上級政策調整、歷史遺留問題等客觀原因而造成的失誤和錯誤,還是主觀故意、失職瀆職。
(三)看程序方法,是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等程序民主決策、嚴格遵守請示報告制度,還是個人專斷、一意孤行、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
(四)看問題性質,是探索創新中的失誤和錯誤,還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違紀違法。
(五)看后果影響,是因失誤和錯誤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失和不良影響,還是因崗位職責履行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
(六)看處置行為,是主動止損還是消極應對。
對照“六看”,相關部門在追責問責時要同時進行容錯糾錯,處理結果預告給當事人時,當事人認為未考慮容錯情形的可以向追責問責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申訴,申訴不加重追責問責。接到申訴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調查核實,做出處理決定,反饋給當事人,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辦法》(試行)同時明確了各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宣傳部門等職責分工。其中,紀檢監察機關要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對問題反映不實或查無實據的,應當通過談話、會議、通報等方式,及時為受到不實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對惡意中傷誣陷他人或以虛假事實持續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堅決依法依紀依規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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