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20-01-08 00:10:01
齊魯網·閃電新聞1月8日訊 近日,閃電新聞記者從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為完善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繳費政策,切實減輕企業繳費負擔,保障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山東省人社廳、山東省財政廳聯合印發《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政策的通知》。
通知對參保繳費行為進行了規范。其中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的,自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社會保險法》施行前的欠費時段,各地按原規定加收滯納金或利息數額低于《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可按就低原則執行。各欠費時段加收的滯納金,不滾動重復計算。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根據《關于生產經營嚴重困難單位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31號)等規定,可以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對連續3個月以上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或無法正常生產經營3個月以上、僅為職工發放生活費的企業,符合《社會保險法》有關緩繳規定的,也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緩繳期內免收滯納金;其中,對經批準緩繳的企業,緩繳期滿將應繳數額補齊后,符合緩繳條件的可再次申請。緩繳期間,職工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各市(指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受理用人單位緩繳申請,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與此同時,對生產經營困難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中,不符合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規定的,可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令”)等規定,申請延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按照20號令有關規定提供抵押、質押擔保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協議期內免收滯納金。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延繳期間,單位職工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在規定的緩繳、延繳期限內,對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或提出轉移接續要求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先補繳這部分職工的欠費本金(含單位和個人欠費),剩余欠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追繳。
此外,通知還就規范養老保險補繳政策、妥善處理企業歷史欠費問題等進行了規定。
該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關于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29號)同時廢止。我省原有規定與該通知不一致的,按該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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