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20-02-17 14:54:02
齊魯網·閃電新聞2月17日訊 疫情當前,口罩、酒精等防護物資緊缺,可卻有不法之徒竟視其為“發財”之機,鋌而走險。2月14日下午,薛城法院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張某鋒犯詐騙罪一案,并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張某鋒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據了解,2020年1月28日,被害人張某祥通過其QQ、微信在網上發布求購一次性外科醫用口罩的信息,被告人張某鋒看到該信息后,使用非實名的QQ、微信添加張某祥為好友,并利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以及網絡上下載能夠證實口罩質量的照片、視頻,以取得被害人張某祥的信任。同時,要求被害人張某祥提前交付部分貨款及定金,被害人張某祥遂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四次轉給被告人張某鋒貨款及定金74500元,被告人張某鋒收到轉款后就將被害人拉黑。案發后,贓款74500元被追繳并發還被害人。
2月14日,薛城區人民檢察院向薛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薛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按照黨委和上級法院要求,薛城法院把維護疫情期間社會穩定作為當前重大政治責任,啟動快審快判工作機制,適用刑事速裁程序,法院院長審理,檢察院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采用遠程視頻開庭模式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當日立案當日開庭當庭宣判,及時打擊震懾犯罪,維護社會穩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被告人張某鋒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從輕處罰;退賠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主動交納罰金,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鋒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故意犯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張某鋒表示服判不上訴。
薛城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刑事審判庭庭長李長城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當前的疫情形勢下,我院針對這起刑事案件進行遠程視頻庭審,既防范了傳染的風險,又提高了我們的工作效率”。
棗莊融媒 侯曉文 張亞偉 王兵 薛城融媒 徐楠 楊守明 魯浩 閃電新聞編輯 劉旭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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