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東商報
2017-05-15 07:53:05
很多人都認為
身為獨生子女
如果有一天父母不在了
那么父母名下的房產就肯定是自己的啊
注意!不是的!!
資料圖
第一批響應獨生子女政策的父母正漸漸老去
比想象中更錯綜復雜的
獨生子女繼承遺產問題也漸漸浮出水面
不少獨生子女都遭遇了
“父母的房子卻不一定是我的”這種尷尬
爸媽只有我一個孩子,
他們的房子卻不止我一個繼承者
王女士是我國實施計劃生育政策后的第一批獨生子女,她的父母去世后,王女士想把父母生前買的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
她去房管局辦理過戶時,被告知需要繼承公證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她選擇了前一種繼承方式——開具繼承公證書。但王女士在與公證員交談時了解到,由于其父親是先于王女士的爺爺去世的,這就意味著王女士的叔叔伯伯姑姑們享有了對該套房產的繼承權,他們也需要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或者放棄繼承聲明。
為什么王女士父母的遺產那么多人都有份?齊魯公證處的公證員告訴記者,因為有轉繼承,王女士父親去世后沒有及時辦理繼承,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之一的王女士的爺爺又去世,導致轉繼承、代位繼承的情況出現,再加上證明材料遺失或者證明人和調查線索無法找到的不利情況,將使整個繼承手續難以辦理。
“其實像她這種家里白發人送黑發人的情況,早立遺囑就能理清關系,省了麻煩。”她的父親去世時,爺爺還在世,如果當時爺爺到公證處辦理放棄對王女士父親遺產繼承的公證書。一旦王女士爺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王女士爺爺對王女士父親的繼承關系就從此而終,也就意味著王女士爸爸的遺產就和她的叔叔伯伯姑姑們沒有關系了。
被繼承者們的未雨綢繆
“立遺囑能給孩子省去許多麻煩”
那么,新一代的“繼承者們”怎么能少走彎路實現順利繼承?
“及時辦理公證也能有效避免麻煩。”專家指出,如果能在父母去世前就及時辦理繼承手續,那繼承人就簡單明了了。
我們已經進入“繼承期”
嫌花費太貴?公證費也能有打折了
齊魯公證處主任劉趁華說,社會正在進入“繼承期”。一套房子涉及幾百萬,對大多數家庭,房產都是家庭財產的大頭,買賣、贈與、繼承哪種過戶性價比最高,這個問題也幾乎家家都有自己的比較。
目前我國的房產繼承一般有三種方式,一種是自行繼承,去年司法部取消房產登記加強管理公證后,市民可以跨過公證處、法院自行到房管局辦理。這種方式可以節省相當一部分費用,但由于相關部門的行政人力資源有限,這一政策在濟南乃至全國絕大多數城市都還沒有落地。
第二種繼承就是進行公證,如果當事人都對房產繼承沒有異議,誰繼承誰放棄的問題都協商好后,提供相關材料由公證處出具公證書。
而如果當事人對繼承的房產有爭議,往往會選擇第三種方式,也就是在法院解決矛盾,拿著法院的生效判決到房產部門辦理房屋過戶。去年司法部發布的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共辦理了45萬多件不動產公證,走法院程序解決繼承問題的案件數量約占公證解決的10%。。
今年三月齊魯公證處率先推出了“綠色繼承”的公證業務意見,而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降低收費標準,在100萬的房子在原來收費標準上降了30%,房屋面積越大收費標準的降幅也越大。
遺囑到底該怎么立!
遺 囑
yi zhu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財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在我國,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五種形式。公證遺囑是指經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遺囑。自書遺囑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并簽名,注明年月日的遺囑。代書遺囑是指由他人代為書寫,并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的遺囑。口頭遺囑,是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口述遺囑。錄音遺囑是指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內容的遺囑。
實踐中,口頭遺囑只在危急情況下才適用,在危急情況消失后,所立的口頭遺囑即歸于無效。錄音遺囑由于形成及保存的方式不太方便,所以實踐中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比較少見。大部分的老百姓通常所立的遺囑是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
立遺囑需要避免的常見問題
一、不標明落款時間
《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并簽名,注明年月日的遺囑。立遺囑日期是遺囑的法定必備條款,有很多的遺囑就是因為欠缺落款時間而產生爭議。
二、打印遺囑
越來越多的人習慣于用電腦來起草文件,因此也有很多的人通過電腦打印遺囑,然后在打印的遺囑上簽字。但因為繼承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中沒有打印遺囑這一形式,因此打印遺囑是否有效,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同案不同判問題非常突出。截止到目前,沒有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因此為了確保遺囑的效力,建議大家慎用電腦打印遺囑,寧可打完了再抄寫一遍。
三、以按手印代替簽名
很多立遺囑人會采用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這樣的遺囑也大量地被認定為無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自書遺囑必須親筆書寫并簽名。不簽名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同時立遺囑人能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卻用按手印的方式來代替簽名,也容易讓人對遺囑的真實性產生懷疑,從而引發繼承糾紛。
四、夫妻只立一份遺囑
有的夫妻兩人只立一份遺囑,由其中一人執筆,夫妻雙方在遺囑上簽字。不執筆一方的遺囑內容因不符合自書遺囑必須親筆書寫的要求,也不符合代書遺囑需要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要求,司法實踐中,就有可能被認定無效。遺囑是人生中重大的安排,我們建議夫妻雙方盡量分別訂立遺囑,如果確需夫妻雙方訂立共同遺囑,那么最好請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以確保遺囑的效力。
五、未依法保留特留份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俗稱“特留份”。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將全部的財產留給兒子,而沒有給未成年的女兒留下必要的生活費用。有的當事人把財產全部留給子女,卻忘了給年邁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父母留下必要的份額,這樣的遺囑都會被認定為部分無效。
六、處分他人財產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的范圍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是很多的當事人將家庭共有的財產或者夫妻共有的財產當作是個人的財產在遺囑里進行處分。還有一些企業老板把公司資產當作個人財產進行遺囑處分,這樣的處分依法無效。
七、近親屬做代書人或者見證人
有的父母在臨終前會找其中一個繼承人,讓其代寫遺囑。也有的在寫代書遺囑時找親戚做代書人或見證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三類人員不能成為代書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一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三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八、立好遺囑自己保管
大量的當事人立好遺囑之后把遺囑放在一個自認為安全、保密的地方。幸運的,可以在去世前交代清楚遺囑的保管地方。但是大量的當事人因突發意外、或因臨終病痛折磨、健忘、恐懼等原因而忘記交代遺囑事宜,導致身后事無法按照自己的遺愿處理。遺囑立了也等于沒有立。因此立好遺囑之后最好找一個自己信賴的人保管以及執行遺囑。找不到人保管遺囑,那么至少也要告知可信賴的人遺囑保管的地方,以便在繼承發生時,遺囑能夠出現并得以執行。
中國人總認為立遺囑不吉利
其實,年邁父母在身體尚健康時
如能立個遺囑,也是給子女省事
子女和父母商談立下遺囑
也并非不孝順
最后希望天下的父母
都有一個健康的好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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