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沂蒙晚報
2017-07-07 10:26:07
臨沂市住房保障中心日前發布關于加強對公租房(廉租房)后期管理的通知,提醒承租人要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有違約行為的應立即糾正違約行為,已不符合租賃條件的應自行退出。
為解決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人員的住房困難的問題,近年來,政府投資建設了一批城區公租房(廉租房),并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序進行了公開配售,較好地解決了住房困難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為加強對公租房(廉租房)的后期管理,根據《臨沂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七章第二十三條、《臨沂市城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條、《臨沂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市住房保障中心強調:承租人私自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或未按規定時間交納租金、物業費等費用的,其他不具備保障條件的等,請立即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糾正違約行為或辦理退出公租房(廉租房)手續并退回住房。對不履行義務、不糾正違約行為、不自行退出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將采取法律手段進行清退,并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和相關規定追究其違約、違規責任。
《臨沂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七章第二十三條規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房產主管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并且不能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等情況的;(二)提供的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證明、住房狀況等證件與資料不真實的;(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間,家庭另外購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七)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八)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規定的。
《臨沂市城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可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一)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二)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連續2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五)連續2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的或者累計六個月不交納物業服務費或其它費用的;(六)購買私有住房或獲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七)申請資料弄虛作假的;(八)其他違反租賃合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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