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晚報
2017-08-21 19:20:08
原標題:十一起 聊城小區空置場地道路可劃定業主共有停車位
聊城市市長宋軍繼日前以政府令的形式,對外公布了《聊城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這一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行,根據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現有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要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經業主自治組織同意,可以在小區空置場地、道路劃定業主共有的停車位;供本單位專用的配建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求的情況下,鼓勵向社會開放,提供停車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經營公共停車場
根據聊城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停車場建設和管理工作,建立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決停車場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區域內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本區域內的停車場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的日常監督管理,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和停車秩序管理工作,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和驗收等相關工作。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規劃的組織編制、規劃執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參與停車場規劃,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等相關工作。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停車收費政策的制定,對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停車場的收費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用地供應及權屬登記。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轄區內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大投入,支持公共停車場建設。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經營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綜合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并提供政策扶持。停車場的規劃建設應當立足道路交通發展,統籌動態交通與靜態交通,停車管理服從服務于道路交通管理,堅持配建停車場為主、路外公共停車設施為輔、路內停車泊位為補充的原則。
待建土地及空閑廠區可設臨時停車場
公共停車場建設可以采取劃撥或出讓等方式供地;閑置土地經處置后符合公共停車場布局規劃要求的,經規劃等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建設公共停車場;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停車場建設計劃,將公共停車場建設納入每年的土地供應計劃編制。
相關單位或個人可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開放式場地等場所,設置臨時停車場。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于未納入供應計劃的儲備用地可根據交通需要優先用于臨時停車場建設。設置臨時停車場的,應當進行場地硬化,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線,并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應當嚴格執行聊城市停車設施配建標準,足額配建停車設施。建筑物依法變更用途,已配建停車設施達不到變更用途后配建標準的,應當按變更用途后的標準配建停車設施,并報規劃主管部門許可。
停車場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停車場的驗收應當吸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設項目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停車場和新建的專用停車場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停車設施配建標準,設置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法采取市場化的方式確定經營管理主體。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由產權人自行經營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使用性質或者使用范圍。確需改變的,應當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停車場收費不給票據,駕駛人有權拒付
停車收費按照不同類別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對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場服務收費以及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興建的停車場、對外經營的專用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自然壟斷經營性質和社會資本全額投資興建的停車場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車位(車庫)的機動車停放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或者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該小區機動車停放收費標準。
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根據區位實行差異化收費政策,遵循同一區域路內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確定差異化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東昌府區及市屬開發區內的收費政策,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其他區域由縣(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制定,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接受停車場工作人員的指揮調度,按照場內交通標志、標線有序停放車輛;正確使用場內設備,不得損壞停車場相關設施、設備;按標準支付車輛停放服務費用;不得駕駛裝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場。機動車駕駛人不遵守上述規定的,停車場工作人員應當勸阻。勸阻無效的,可以要求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駛離停車場或者拒絕提供停車服務。
停車場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出具票據的,機動車駕駛人有權拒付停車費用。
鼓勵單位小區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
物業管理區域內現有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要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經業主自治組織同意,可以在小區空置場地、道路劃定業主共有的停車位。建設單位在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購買和承租需要后仍有剩余車位(車庫)的,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供本單位專用的配建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求的情況下,鼓勵向社會開放,提供停車服務。居住區配建的停車場建成后,在滿足本居住區居民停車需求和征得業主自治組織同意后,可以向社會開放閑置空余車位,提供停車服務。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的,其管理參照聊城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相關公共停車場的規定執行。
本市承辦國際重大或者國內具有重要影響的活動和賽事,以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紀念、慶典等活動舉辦期間,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社會停車需求時,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條件下,專用停車場的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者可以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向公眾開放。
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設置道路交通標志、標線,施劃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的主道、橋梁、隧道及其連接線、匝道;大型公共建筑周圍疏散通道以及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禁止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或者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時,應當向社會公告。交通管制等其他緊急情況除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停車需求,適時增減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并向社會公告。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養作業服務,應當逐步推行市場化,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管養單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逐步實施智能化管理,積極引導鼓勵車主使用電子繳費、手機繳費等多種支付方式。
推廣應用停車誘導,實時發布停車信息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建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組織建設智能化停車信息系統,推廣應用停車誘導,實時向社會發布停車信息。鼓勵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安裝停車誘導系統,實行智能化、信息化管理。
擅自將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自責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變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車位數,每一停車位每日罰款一百元。
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做好停車場日常管理和養護,確保各項設施設置齊全、運行正常,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擅自設置、毀損、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標志標線,擅自占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將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據為專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五百元罰款。破壞道路停車設備、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停車障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圍以外的其他城市公共場所設置停車障礙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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