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半島都市報
2018-02-08 15:46:02
半島全媒體記者 肖玲玲
2018年春節從2月15日(除夕)至2月21日(正月初六)放假調休,共7天。2月11日(周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那么,春節長假加班工資該如何計算呢?
除夕加班按200%支付加班工資
據市人社局相關業務處室工作人員介紹,根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第五十一條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資可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小時工資可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x 8小時)。”第二,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一)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二)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三)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依據以上政策相關條款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2月16日(正月初一)、2月17日(正月初二)和2月18日(正月初三)這三天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基數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不得以換休和調休的名義拒付加班費。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2月15日(除夕)、2月19日(正月初四)至2月21日(正月初六)這四天加班且沒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自愿”加班有沒有加班費?
最近,有勞動者反映,因個人在正常時間內,很難完成公司規定的產量定額,而完不成任務,就要扣減工資,為此,只能“被迫”在下班后延長工作時間。而公司則以這是“個人自愿加班”為由拒付加班費。為此,人社局相關負責人答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關于延長工作時間時限的規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而針對用人單位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違法行為,勞動者有權依法采取與用人單位協商、向當地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等方法要求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科學合理的、符合所在地工資支付法規中有關要求的勞動定額標準、提高計件單價。對于勞動者已完成的加班加點,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如勞動者發現自己加班工資未按規定支付,可以撥打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電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
網友評論僅供網友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齊魯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我來說兩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