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中院
2018-08-13 20:03:08
房屋征收時,被征收人最關心的莫過于如何補償。如果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用。
臨時安置補助費用是指——“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過渡期可能發生費用的補助”
什么情況下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裁判規則
1.法院可適用地方政府規章等規定對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未約定事項依法“填漏補缺”——王艷影訴遼寧省沈陽市渾南現代商貿區管理委員會履行補償職責案
本案要旨:當事人可通過簽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的形式確定各自具體的權利和義務。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雖未約定“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內容,法院可結合行政機關未能履行協議承諾的交房義務以及以協議改變補償方式等事實,適用地方政府規章等規定對行政協議未約定事項依法“填漏補缺”。
審理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法公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征收拆遷典型案例2018年5月15日
2.在履行房屋征收補償協議過程中未按期支付安置費的,應支付超期臨時安置費——吳某某訴李滄區房屋征收辦公室行政征收協議糾紛案
本案要旨:行政機關在履行房屋征收補償協議過程中未按期支付安置費的,應支付超期臨時安置費。安置房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及時通知被征收人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之日可作為超期臨時安置費的截止時間點。
審理法院: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案例
3.征收補償決定遺漏安置補償事項,違反了政府誠信原則的,應予撤銷——于學明訴集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糾紛案
本案要旨: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遺漏了承諾補償的事項,屬認定事實不清,違反了政府誠信原則,應予撤銷。基于此起訴的,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案號:(2013)吉行終字第7號
審理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案例
司法觀點
1.房屋征收中可根據臨時周轉和過渡的不同類型確定是否支付臨時安置費
臨時周轉和過渡分為自行周轉和過渡以及由征收人安排周轉和過渡。
(1)自行周轉和過渡是指被征收人在征收人安排的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在征收開始時還不具備住用條件的情況下,自行安排自己及其他共居親屬在他處居住,不需要征收人為自己提供周轉用房的周轉過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周轉和過渡,減輕了征收人的安置負擔,同時被征收人有可能因此發生費用,征收人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因此,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2)由征收人安排周轉和過渡是指被征收人不能自行或者不愿意自行安排周轉和過渡,需要由征收人提供周轉和過渡的房屋,并安排被征收人周轉和過渡的方式。由征收人提供周轉和過渡用房的,征收人已經履行了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承擔臨時安置的責任,在規定的過渡期內,房屋征收部門不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江必新主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18頁)
2.房屋拆遷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
如果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被拆遷人需要等待拆遷人提供產權調換房屋,或者拆遷出租的房屋,承租人需要等待拆遷人給被拆遷人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來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或者安置自己,這樣,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就存在一個過渡期,在這個過渡期內,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或者可能自己尋找房子過渡,或者拆遷人可能提供臨時使用的周轉房。對于自行安排住處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如果拆遷人提供了周轉房并且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了該周轉房的,拆遷人不需要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如果拆遷人提供了周轉房,但是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對周轉房的質量或者區位不滿意而不愿意使用周轉房的,拆遷人還是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由于拆遷行政法規并沒有規定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所以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從各地方的規定來看,臨時安置補助費一般由拆遷人按月付給被拆遷人,也可以由拆遷人在訂立拆遷協議時按照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給被拆遷人。
(李國光、高圣平主編:《拆遷法律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669頁)
法律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近來,有些高級人民法院就有關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的問題向我院請示。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引用統計
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三、本批復發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號《關于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有關問題的復函》同時廢止。
(濟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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