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
2018-10-16 08:16:10
□記者 付玉婷 報道
本報濟南10月15日訊 《山東省實施〈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細則》(下稱《細則》)日前正式印發。從今年9月30日起,我省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終身問責制,進一步嚴格黨政領導干部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細則》明確,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黨政領導干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納入審計內容,在審計中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和相關改革任務推進、財政安全生產預防以及應急相關資金管理使用、有關安全生產項目的資金保障以及項目落地等情況開展監督。對于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情況,我省將定期采取適當方式公布或者通報。
黨政領導干部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中,存在下述七方面情形中任何一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履行《細則》所規定的各項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的;阻撓、干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對本地、分管行業(領域)存在的共性重大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有效解決,負有領導責任的;對打非治違不力,本地和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連續發生違法違規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實施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細則》要求,根據崗位職責、履職情況、履職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細則》給出了從重、從輕追究責任的情形。其中,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對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黨政領導干部,可從輕、減輕追究責任。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在相關規定時限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
同時,對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專項重要工作、健全安全生產體制機制、推進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體系建設、防范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黨政領導干部,上級黨委和政府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黨委和政府,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表揚;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黨政領導干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功或者嘉獎。
《細則》特別強調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終身問責制,黨政領導干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已調離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移送有權實施責任追究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已退休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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