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網
2019-03-13 08:58:03
記者從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了解到,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要求,青島市從3月7日起開展城市環境 “僵尸車”、地樁地鎖及機動車道路違法停放集中整治行動。
嚴格落實勤務管理措施
落實網格化管理機制,嚴格落實“包保責任制”,對轄區逐條道路明確責任大隊領導、中隊干部及民警,層層壓實責任。推行1+N工作模式,制定符合轄區實際情況的巡查工作模式,實行1名民警帶領多名協警,民警駕駛警車、摩托車,協警騎自行車或徒步,對轄區逐條道路開展日常巡查,對發現的違法停車、僵尸車、地樁地鎖及時處置、清理。
多渠道收集和發現各類警情。認真梳理分析民生警務平臺和群眾來信來電,以及網上輿情,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醫院、商圈、學校、景點等場所的違法停車、僵尸車、地樁地鎖等情況,充分發揮智能交通視頻監控系統的作用,每天確定專人對轄區道路實行視頻巡檢,強化分析研判,逐路作出整治方案。
開展聯合執法
轄區交警部門每月至少2次與轄區城管、辦事處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研究轄區內亂停車、僵尸車、地樁地鎖較多的區域。每周開展一次有針對性聯合執法行動。開展“走出去、請進來”活動,主動走訪街道辦事處、企事業單位、物業公司等單位,開展座談會議,針對群眾反映較多的問題,深入了解群眾需求,研究解決辦法。每月梳理一次反映問題較多的人員,及時進行溝通,有條件的發展成為“義務監督員”,縮短解決問題的時間和程序。對反映違法停車、僵尸車、地樁地鎖問題集中的路段采取掛牌督辦的措施。
掛圖作戰,對前期任務清單中涉及的道路進行掛牌督辦,于3月底前完成整改,涉及區域包括:
1、市南區江西路區域(江西路青島二中分校周邊)
2.西海岸新區珠江路區域(如阿里山路與珠江路交界處)
3.李滄區湘潭路周邊(如灣頭馨苑小區AB區域中間道路)
4.市北區海岸路聯城海岸三期小區附近無名小路
5.嶗山區海爾路(如海爾路與滁州路交界處)
6.城陽區長江路(如卓越蔚藍群島小區周邊)
7.市北區臺柳路(靠近清江華府小區附近)
8.市北區人民路周邊(如人民路第三小學附近)
9.李滄區九水路附近(如九水路恒星學院門口附近)
10.市北區杭州路(杭州路立交橋與孟莊路交界處)
11. 金沙灘景區亂停車
違法停車的處置
區分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的管理措施。主干道和重要的次干道,除停車泊位外,一律禁止停車。遇有妨礙消防、救護等車輛通行的,執勤民警接警后要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并通知車主駛離、進行處罰,或協助清障。
對未驗收但實際通行社會車輛路段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屬于道路范疇,對此類道路上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未通過竣工驗收的道路,不具備道路通行條件,已經通行社會車輛的,各轄區交警部門立即上報區政府,并通報轄區道路主管部門,由道路主管部門封閉道路,竣工驗收前禁止通行社會車輛。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 緊緊依靠政府,綜合施策,提出合理化建議,充分挖掘共享停車的潛力,倡導開展共享停車。
僵尸車的處置
交警部門在對轄區內僵尸車排查清理過程中,認真采集車牌、車型、發動機號和車架號等信息,通過比對車輛相關信息,“一車一檔”建立臺帳。根據長期占用公共交通資源車輛(僵尸車)的具體情況,分別制定措施。能聯系上車主的,要求12小時內自行駛離,并在車輛左側風擋玻璃上粘貼《限期駛離通知書》,如車輛有其它違法行為的,依法作出處罰后拖移。對聯系不到車主的車輛,依法拖移至專用停車場。在拖移車輛時,詳細登記車輛信息,對拖移前、拖移后車輛進行照相(錄像)取證,車輛進出停車場按照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依法分類處置。對拼裝、報廢車輛,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第1款規定,扣留車輛,予以收繳,依法強制報廢;發現車輛涉嫌盜搶、贓物或其他違法犯罪的,扣留車輛,并及時做好登記,依法移交辦案單位處理;對涉嫌其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車輛,能夠確認為假套牌、逾期未參加安全檢驗等車輛,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相關規定,通過電話、信函、登報等方式及時通知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限期接受處理。在處理時應一并調查核實相關情況,對相應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當事人逾期不來接受處理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等相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告;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車輛,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加強部門協作。交警部門在日常巡查清理工作中,發現不屬于交警管轄的及時通報城管、街道辦事處,并協助城管、街道辦事處進行清理。對長期不來接受處理且已經完成公示的車輛,及時上報區政府,由當地政府聯系市商務部門依法進行處置。
地樁地鎖的處置
根據《青島市市容和衛生管理管理條例》要求,發現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或者放置其他障礙物圈占道路、阻礙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場地或者居民住宅區的公共區域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
對發現的地樁地鎖及時進行清理。能確定當事人的,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罰。對屢清屢設且無法確定當事人的,將通過固定證據,聯合當地派出所對當事人依法進行查處。同時,主動聯合街道辦事處、周邊單位、商鋪落實門前三包制度,杜絕在門前停車泊位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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