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2019-03-17 20:02:03
經商本身就是智力的角逐,商場如戰場,在激烈的商業競爭中,商家總是千方百計想些點子以達到爭市場、創利潤的目的,只要合法經營,這本無可厚非,可是,有這么一小伙,使用了一招“偷梁換柱”,后果慘重……
案情回顧
高亮,山東省鄆城縣人,在濟寧市區經營一家信息技術公司,從事蓄電池及相關配件、設備的銷售等業務,但因其經營不善,公司經濟效益一直不好,高亮遂生“掛靠”名牌產品以廣開銷路之心。
2015年12月初,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過網絡查詢聯系上了高亮,憑著多年的銷售經驗,高亮便趁機堂而皇之地冒充曲阜某電源公司業務員與其“討價還價”。經協商,安徽公司提出購買270只100AH蓄電池,約定價格560元/只,總價款15萬余元。
生意談妥后,高亮喜不自禁。為減少成本,增加收益,高亮馬不停蹄地從別處購買了270只劣質蓄電池,又在網上下載了該電源公司蓄電池商標,找他人加工制作后,將假商標貼在劣質蓄電池上,通過物流將蓄電池發給了該安徽公司。
安徽公司使用電池后出現了電壓不穩、鼓包、漏液等現象,嚴重影響了生產、科研進度,造成了較大損失。隨后安徽公司工作人員與高亮進行聯系。高亮以正與曲阜公司聯系等理由搪塞。多次聯系無果后,安徽公司與曲阜公司取得了聯系,方得知高亮并非該公司業務員,購買的蓄電池為假冒偽劣產品。曲阜公司遂向曲阜市公安局報案。2017年12月16日,高亮被山東省鄆城縣派出所民警抓獲。
經審查認為,高亮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約15萬余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2018年12月14日,曲阜市檢察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高亮提起公訴。期間,高亮認罪悔罪,并積極賠償受害公司損失。2019年3月4日,曲阜市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高亮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人民幣罰金4萬元。
嚴格審查、準確指控、服務企業與經濟發展
考慮到案件涉及當地企業和經濟發展,承辦檢察官多次與受害企業溝通,嚴格審查補強證據,及時將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訴。由于檢察機關準確指控犯罪,案件得到公正處理,兩受害企業均得到相應賠償。
“企業的發展是經濟社會發展最重要的引擎,服務企業發展,是檢察機關服務當地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具體行動。作為一名檢察官,就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企業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承辦檢察官如是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一條第一款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檢察官有話說
315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解讀這個案例,就是希望廣大的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選擇正規渠道,堅持理性消費,提高辨別能力,當合法的消費權益受到侵害時,一定要積極拿起法律武器。
同時,檢察官也要告誡經營者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對經濟犯罪的打擊力度也日趨嚴厲,經濟犯罪面臨的將是嚴厲的處罰,嚴重的會有“牢獄之災”,可謂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償失。再者,“信用讓消費更放心”,經營者務必要建立自己的信用體系,誠信經營,與消費者共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曲阜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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