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
2019-04-24 09:56:04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4月23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服務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十條》(以下簡稱《十條》)。《十條》針對民營企業發展的重點難點法律問題,特別對依法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依法處理涉企業互聯互保案件,依法維護政企糾紛中的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等訴訟實踐中常見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是民營企業反映最多、最頭疼的問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吳錦標說,《十條》規定,依法審查金融機構斷貸、壓貸、抽貸等行為,積極運用調解等解紛方式,促使銀行與企業共渡難關。依法審查小額貸款、融資租賃等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民間融資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依法審查企業之間借貸的法律效力,保護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對民間借貸中以不合理收費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行為,依法不予支持。
實踐中,民營企業互聯互保案件多發、高發,容易導致優質企業因連帶擔保陷入經營困境。《十條》明確,在擔保案件中,擔保人提供一般擔保、債權人只起訴擔保人的,應當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債權人只起訴擔保人的,可以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在執行案件中,債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優先執行債務人。
“本條旨在避免‘處理一個擔保案件,倒閉幾個優質企業’現象。”吳錦標說,在擔保案件中,債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理應成為第一順位還款責任人,不能僅僅因為債務人財產難變現而擔保人財產易執行,就首先考慮執行擔保人。
針對政府在招商引資后違反承諾、協議,嚴重影響營商環境優化的現象,《十條》提出,對行政機關違反協議、承諾違約毀約的,依法支持民營企業合理訴求。妥善審理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引發的各類案件,因上述原因導致涉民營企業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民營企業返還投資權益或賠償損失的請求。
發布會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魯統民通報了山東省法院服務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十大典型案例。在一起某開發公司訴某縣人民政府、某縣國土資源局行政補償案中,省法院二審認為,某開發公司投資實施了涉案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縣政府和縣國土局從涉案項目新增耕地指標中獲取了收益,事實上形成土地開發合作關系,遂判決縣政府、縣國土局向該公司補償1282萬余元。
“政府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土地開發整理,并確立了‘誰投資、誰受益’的基本原則,依法判決政府向民營企業進行補償,推動了相關政策落地見效,讓民營企業真正有了政策獲得感、財富安全感。”魯統民說。
“只有交易盡可能多地達成并順利完成,市場才有活力。”吳錦標提到,司法實踐中,一些法官還沒有從經濟交易的“管制型”思維中走出來。為此,《十條》明確,依法鼓勵支持市場交易行為。準確判斷各類交易模式和交易結構創新的合同效力,嚴格限制認定合同無效的范圍。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允許當事人在判決前補辦手續,盡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
此外,《十條》還對強化平等保護司法理念,遵循謙抑審慎司法原則,依法規范強制措施適用,依法加強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加大涉民營企業債權案件執行力度,暢通民營企業糾紛解決渠道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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