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晚報
2021-01-03 10:31:01
原標題:山東發布設鎮、街道標準
來源:齊魯晚報
近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設立鎮標準》和《山東省設立街道標準》,明確了山東設立鎮、街道的總體要求、基本條件與指標、調整優化等相關事宜。鎮與街道的設立,原則上要堅持撤一設一、撤多設少,不得違反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規定。
按照《山東省設立鎮標準》,設立鎮可采取撤鄉設鎮、鄉鎮合并、結構性調整等方式進行。擬設鎮的鄉轄區常住人口不低于3萬人,建成區常住人口不低于0.5萬人。擬設鎮的鄉建成區面積不低于1.5平方千米。經濟發展方面,擬設鎮的鄉連續兩年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位居所在設區的市所轄鄉的前30%,同等條件下人均值高的鄉優先調整。此外還應滿足基礎設施建設與公共服務的高標準要求。
此外,該標準明確,采取鎮與鎮(鄉)合并、鄉鎮規模調整等方式對現有鎮、鄉進行優化整合的,對撤并后不便于學生上學、群眾就醫、百姓辦事的鄉鎮,不得撤并。
根據《山東省設立街道標準》,設立街道可采取撤鎮設街道、結構性調整等方式進行。擬設街道的鎮常住人口在5萬人以上,連續兩年全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不低于設區的市所轄鎮同一指標的平均值;或者擬設街道的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指標值位居所在縣(市、區)所轄鎮的前30%。
此外,對于街道的拆分,標準規定,現有街道人口和面積規模較大,建成區面積占轄區面積80%以上、城鎮化率達90%以上的,可以視情拆分,拆分時應同時符合拆分后各街道行政區域面積不低于2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不少于7萬人,社區便民服務機構和設施滿足群眾基本生產生活需求的條件。
對于街道的撤并,現有街道人口或面積規模較小的,視情予以撤并。撤并可采取直接并入一個街道或拆分后并入多個街道的方式;撤并后轄區常住人口規模一般應在5萬-7萬人。拆分(撤并)街道時,不得將其全部或部分行政區域并入鄉鎮,防止逆向調整。(杜亞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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