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2021-01-04 15:59:01
原標題:財達期貨遭責令改正 濟南營業部負責人趙冬未實地履職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4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30號)顯示,經查,山東監管局發現財達期貨有限公司及濟南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濟南營業部負責人趙冬未實地履職,實際上由韓某全面負責營業部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原某投資有限公司部分員工曾在濟南營業部的場所現場辦公,并使用營業部電腦等辦公設備。二是財達期貨有限公司未對濟南營業部電腦、員工手機等設備信息進行完整登記。三是財達期貨有限公司對濟南營業部印章管理存在問題。濟南營業部延期上交公章未及時履行審批手續,《用印登記本》不完整,缺少部分期間用印登記記錄。上述問題反映出財達期貨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此外,2019年1月22日,濟南營業部兩名員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全部電腦主機、攝影機、投影儀等辦公設備被公安機關帶走。自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2月底,濟南營業部無法正常經營。財達期貨有限公司未向山東監管局報告上述情況,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八十條的規定。
按照《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山東監管局決定對財達期貨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財達期貨有限公司應提高合規運作水平,加強人員合規培訓,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切實進行整改,于2020年8月15日前向山東監管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39號)顯示,經查,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趙冬作為財達期貨有限公司濟南營業部負責人,未實地履職,實際上由韓某全面負責濟南營業部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2019年1月22日,濟南營業部兩名員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全部電腦主機、攝影機、投影儀等辦公設備被公安機關帶走。自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2月底,濟南營業部無法正常經營。以上事實有談話筆錄、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20)皖06刑終75號)等證據證明。
趙冬作為濟南營業部時任負責人,在上述期間擅離職守,造成嚴重后果。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山東監管局決定:認定趙冬為不適當人選,在作出有關決定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財達期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登記注冊國有控股的專業性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公司擁有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代理上述各家交易所上市品種的期貨交易、交割、咨詢以及培訓業務。財達期貨有限公司為河北鋼鐵集團通過財達證券絕對控股、專營期貨經紀業務的金融企業。公司重點服務于產業客戶及其它重要客戶的風險管理(套期保值)業務,為其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風險敞口提供避險方案。同時服務于期貨市場風險投資的參與者,為其套利和投資活動提供專業的服務。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99.20%。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四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期貨保證金存管等業務制度和流程,有效隔離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確保客戶資產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八十條規定:發生下列事項之一的,期貨公司應當在5 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一)變更公司名稱、形式、章程;
(二)發生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股權或者注冊資本變更;
(三)變更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營業場所;
(四)作出終止業務等重大決議;
(五)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六)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等重大事件;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事項涉及期貨公司分支機構的,期貨公司應當同時向分支機構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八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五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一)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重大事項,造成嚴重后果;
(二)拒絕配合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
(三)擅離職守,造成嚴重后果;
(四) 1年內累計3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監管談話;
(五)累計3次被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六)對期貨公司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負有責任;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財達期貨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0〕30號
財達期貨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及濟南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濟南營業部負責人趙冬未實地履職,實際上由韓某全面負責營業部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原某投資有限公司部分員工曾在濟南營業部的場所現場辦公,并使用營業部電腦等辦公設備。二是你公司未對濟南營業部電腦、員工手機等設備信息進行完整登記。三是你公司對濟南營業部印章管理存在問題。濟南營業部延期上交公章未及時履行審批手續,《用印登記本》不完整,缺少部分期間用印登記記錄。上述問題反映出你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此外,2019年1月22日,濟南營業部兩名員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全部電腦主機、攝影機、投影儀等辦公設備被公安機關帶走。自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2月底,濟南營業部無法正常經營。你公司未向我局報告上述情況,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八十條的規定。
按照《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提高合規運作水平,加強人員合規培訓,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切實進行整改,于2020年8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0年7月17日
關于對趙冬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的決定
〔2020〕39號
趙冬:
經查,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你作為財達期貨有限公司濟南營業部(以下簡稱濟南營業部)負責人,未實地履職,實際上由韓某全面負責濟南營業部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2019年1月22日,濟南營業部兩名員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全部電腦主機、攝影機、投影儀等辦公設備被公安機關帶走。自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2月底,濟南營業部無法正常經營。以上事實有談話筆錄、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20)皖06刑終75號)等證據證明。
你作為濟南營業部時任負責人,在上述期間擅離職守,造成嚴重后果。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7號)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認定趙冬為不適當人選,在作出有關決定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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