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
2021-10-22 07:17:10
原標題:青島市檢察院發布虛假訴訟典型案件
來源:青島日報
青島市檢察院日前舉行“懲治虛假訴訟,共筑社會誠信”新聞發布會,發布青島市檢察機關民事虛假訴訟監督舉措和典型案例。
青島市檢察機關自2019年6月開展虛假訴訟領域深層次違法行為監督專項活動。兩年多來,全市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上級要求,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牢固樹立精準監督等新理念,加強與審判機關、公安機關協作配合,不斷完善對虛假訴訟的防范、發現和追究機制,提升虛假訴訟監督的主動性、精準度和實效性,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共同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促進了平安青島、法治青島建設。
據統計,2019年6月至2021年9月,全市檢察機關共發現民事虛假訴訟線索205件,受理審查民事虛假訴訟監督案件152件。其中,因虛假訴訟行為涉及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143件,共提出抗訴30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66件,法院已裁定再審103件,改判74件;因案件涉及虛假訴訟行為提出審判程序監督、執行監督檢察建議17件,法院已采納17件;發現并移送司法人員職務犯罪線索1件1人,移送普通刑事犯罪線索6件12人。在專項活動中,辦理了全省檢察機關首批涉黑惡勢力“套路貸”虛假訴訟民事監督案件、全省檢察機關首例司法確認領域虛假訴訟民事監督案件;1件案例被評為全省檢察機關虛假訴訟監督典型案例,1件典型案例入選《高檢院第二十一批指導性案例適用指引》;相關經驗做法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轉發推廣。
【案一】孫某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虛假訴訟監督案
本案系檢察機關辦理的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領域的虛假訴訟典型案例。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結合案外人舉報,深入調查核實,認定案涉調解協議系當事人惡意串通達成,法院裁定調解協議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構成虛假訴訟。法院采納檢察建議撤銷司法確認民事裁定書,依法維護了案外人合法權益,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孫某與李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除購房協議,李某返還孫某購房款306萬元、支付違約金60萬元。雙方共同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孫某持該民事裁定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外人舉報案涉雙方偽造房屋買賣合同,通過虛假訴訟獲取法院民事裁定進而參與被執行財產分配,侵害其合法權益。檢察機關經調查核實,查明涉案購房協議內容存在矛盾,協議存在兩個落款日期,兩個日期均與涉案房屋的抵押貸款時間和協議約定的付款時間存在不符之處,雙方存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作為履行民間借貸擔保的高度可能性。遂依法發出檢察建議,法院采納檢察建議,裁定撤銷該案司法確認民事裁定書。
本案在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牢固樹立能動司法檢察理念,積極行使調查核實權,圍繞案涉購房協議內容矛盾之處深究細查、抽絲剝繭,最終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法院采納檢察建議撤銷該案司法確認民事裁定書,維護了司法公正,也維護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提升了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
【案二】張某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虛假訴訟監督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套路貸”刑民交叉虛假訴訟監督案件。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通過調查核實,查明出借人制造銀行流水造成案涉款項已全部借給借款人的假象,認定雙方不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屬于虛假訴訟,最終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原審判決并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為當事人避免了經濟損失,取得了較好的辦案效果。
李某與張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30萬元,后張某向李某銀行賬戶匯款30萬元,到賬后李某提取30萬元現金。李某主張收款后又按照張某要求將30萬元現金交付張某指定的收款人劉某,但張某不予認可。一審法院認定雙方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判決李某償還張某借款本金30萬元。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檢察機關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張某、劉某涉嫌虛假訴訟罪一案中,發現案涉民事案件存在虛假訴訟可能,遂移送民事檢察部門辦理。民事檢察部門及時介入,結合公安機關對張某、劉某的訊問筆錄和銀行流水等證據,查明張某與李某之間不存在真實的30萬元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遂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最終,張某、劉某因犯虛假訴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審判機關采納再審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程序撤銷了原審判決并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為李某避免經濟損失30萬元。
本案中,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與刑事檢察部門強化工作銜接,健全案件線索雙向移送、反饋等機制,確保第一時間對涉“套路貸”刑事犯罪案件進行對接,從中發現刑事犯罪背后的虛假訴訟民事案件線索。檢察機關在打擊刑事犯罪的同時,推動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是檢察機關推進刑事檢察和民事檢察案件線索同步發現、雙向移交、協同辦理的有效探索。
【案三】蔡某某與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虛假訴訟監督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民事調解書的虛假訴訟監督案件。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通過調查核實,查明雙方當事人相互串通侵害真正權利人合法權益,屬于虛假訴訟,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并移送涉嫌虛假訴訟罪線索。最終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原審民事調解書并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相關當事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移送審查起訴,為真正權利人避免了經濟損失,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蔡某某與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蔡某某與某公司自愿解除廠房、場地轉讓合同,某公司給付蔡某某土地房產轉讓款862萬元、違約金300萬元。檢察機關在走訪時發現該案件線索,初步審查發現本案標的額較大,雙方當事人庭審調解時無對抗,案件立案第二天調解結案,有虛假訴訟可能,遂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經調查核實,發現案涉廠房、場地買賣合同是偽造的,原審原告與原審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存在親戚關系;原審被告的訴訟代理人李某并非公司員工,其沒有代理資格。最終認定該案系虛假訴訟,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采納再審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原審民事調解書并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為某公司挽回經濟損失1100余萬元。同時,檢察機關發現相關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遂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目前該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本案中,檢察機關落實能動司法檢察理念,堅持重點審查與全面審查、對事監督與對人監督相結合,不僅全面審查民事調解案件是否構成虛假訴訟,還依法移送當事人涉嫌虛假訴訟刑事犯罪線索,進一步拓展了虛假訴訟監督的廣度和深度。加強與審判機關、公安機關等協作配合,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促進誠信社會建設,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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